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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某某因李某某荣某受贿、滥用职权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128号

李某某某某:

你因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荣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刑终148号刑事裁定和(2020)粤16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李某某荣某对采矿行为没有决定权、审批权,不存在逾越职权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情形。2.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乡级镇政府对矿产资源无开采审批权,不应认定李某某荣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对本案再审,依法改判李某某荣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你申诉提出李某某荣某对采矿行为没有决定权、审批权,不存在逾越职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查,根据2016年4月黄村镇委员会印发的黄委[2016]13号文件所记载的《黄村镇2016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有关内容,时任副镇长的李某某荣某分管国土及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工作。虽然李某某荣某对采矿行为无审批权,但对该辖区的矿产资源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李某某荣某在接受稀土矿老板的宴请和收受红包礼金后,明知有人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矿,而不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监督和维护职责,放任他人非法采矿,造成三洞村黄头排地点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非法开采析出稀土氧化物价值巨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李某某荣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

关于你申诉提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乡级镇政府对矿产资源无开采审批权,不应认定李某某荣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职责》的规定,虽然乡级镇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矿产资源无开采审批权,但同样对辖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李某某荣某和同案人张升军作为分管国土及矿产资源工作的副镇长和国土资源所所长,在非法采矿点非法开采期间,对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和打击,对国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是主要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荣某和同案人张升军在收受贿赂后,不履行矿产资源监督和维护职责,造成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对李某某荣某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请求再审本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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