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建梓,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锋,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建梓犯故意杀人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范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粤01刑初5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建梓不服,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建梓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建梓与其妻被害人李某1在租住的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张陂园三巷1号楼504房因琐事发生争执,唐建梓遂扼压被害人李某1的颈部致其倒地,并继续掐住其颈部,直至其口鼻流血,停止呼吸。其后,唐建梓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建梓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唐建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建梓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唐建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唐建梓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范某1丧葬费及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8887.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范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建梓与被害人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结婚,次年6月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致家庭不睦。2019年7月14日9时许,唐建梓与李某1又因琐事在租住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张陂园三巷1号楼504房发生争执,期间唐建梓扼压李某1的颈部致李倒地后,继续掐李某1的颈部,直至李口鼻流血并停止呼吸。随后,唐建梓于当日9时49分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被害人李某1经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时出示、质证,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唐建梓的到案经过。
2.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为广州市天河区上社张陂园三巷1号504房。504房进门为单间,西南角有一张床,床北侧地面有一具仰卧的女性尸体,身上穿T恤、长裤,头面部、颈部、躯干、四肢均发现伤痕。侦查人员在女尸各处提取擦拭子,在厨房水果刀刀尖、刀柄提取擦拭子,在现场提取了手印、烟头、水果刀等物证。
水果刀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刀具情况。唐建梓签认称相片中的刀就是李某1划伤其左前臂的刀。
3.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提取了唐建梓身体相关部位的擦拭子、衣物、尿液、血液。
4.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法病)字[2019]5号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1头皮见广泛性散在点状表皮破损、多处头皮下出血、口部表皮剥脱、口唇粘膜下出血及粘膜破损、颏部左侧及下方皮下出血、下颌下部皮下出血、颈部至胸骨上部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四肢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死者的下颌下部皮下出血、颈部至胸骨上部见表皮剥脱,颈前部浅层肌肉及甲状腺广泛性出血,气管腔见多量白色细小泡沫,心外膜下见散在出血点、心血呈暗红色流动性,双肺显著淤血气肿,肺外膜见广泛性散在出血点、肝脏、双肾、脾脏呈淤血状,各脏器未见损伤或明显病变,结合死者面部呈显著淤血貌并见广泛性散在出血点、双眼睑结膜见散在出血斑点、双手十指甲床显著紫绀等窒息征象,说明其死因符合因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的心血未检出乙醇成分。
5.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法临)字[2019]829号鉴定书证实:唐建梓的右肩胛部内侧四处皮下出血、右手背部软组织肿胀伴皮下出血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左前臂中段前外侧划伤符合锐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右手挫伤面积达6㎝2以上。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6.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痕检)字(2019)134号鉴定书证实:8枚送检的墙上、水瓶上等处提取的现场手印与唐建梓的指印、指节、掌印样本比对为同一人所遗留。
7.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DNA)字(2019)2407号鉴定书主要鉴定意见:(1)门洞北侧面高140厘米处、156厘米处瓷砖表面斑迹、李某1穿的橙色短袖T恤胸部的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李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56×l024。(2)厨房北侧地面水果刀刀柄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李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42×l023。(3)门洞北侧面高100厘米处西侧边缘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李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9×l018。(4)厨房北侧地面水果刀的刀尖斑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唐建梓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34×1024。(5)李某1鼻部、左手掌擦拭子、唐建梓的黑色裤子裤腰部、膝部粘取物、唐建梓的白色上衣胸部粘取物、唐建梓左右手指甲表面、右手掌表面的擦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李某1、唐建梓的STR分型。(6)李某1左手指甲擦拭子、李某1穿着的橙色短袖T恤领口右侧部粘取物、单间桌子桌面水壶把手擦拭子、唐建梓的黑色裤子臀部粘取物、唐建梓的白色上衣领口粘取物、唐建梓左手掌表面的擦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李某1、唐建梓的STR分型。
8.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DNA)字〔2019〕2447号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李某2、范某1和李某1符合亲生关系。
9.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取的证人李某3手机中的微信聊天截图:(1)唐建梓与一女子的微信记录(系该女子截图后发送给李某1,李某1发送给李某3):唐建梓说“晚点再去啊,行不?”女子回复“你有老婆孩子了懂?”唐建梓说“你愿意”。女子回复“我啥时候愿意?我愿意啥?当你小三?”唐建梓说“不是小三”。女子回复“不是,我也不想”。唐建梓说“我想”。(2)李某1与上述女子的微信记录:李某1说“离婚不是一个坏的选择,我跟他一起很累,其实我每天都不开心,他性格很古怪,每天都冲我发脾气,每次他发脾气叫他十句都不应我一句。跟他在一起我感觉看到了生命的尽头”。在看到上述女子发送的其与唐建梓的微信聊天记录后,李某1问“还有吗”,该女子回答“没了,我看着烦,其他的我都删了”。并说“他就是一直问我有没有男朋友嘛,我那个时候跟我男朋友闹分手,我就说没有,他就说今天她生日,然后我陪她,她说她过来找我,什么之类的。”(3)李某3与李某1的微信记录:李某12019年1月25日向李某3发送与上述女子的聊天记录截图后,李某3问怎么处理,李某1说“我想离了”“真恶心,我没跟别人说,只跟你说,之前她的白色猫放在我们这里养,昨天死了,我跟她一起去埋,她跟我说我才知道。她说他那么变态。”
10.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及棠下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证实: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于2019年7月14日9:52:51接到136××××4229号码(用户为唐建梓)的电话,10:06:07到达,10:43:13完成抢救,证实李某1现场死亡,死因为窒息。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李某1与唐建梓2016年结婚,2017年春节两人来我家过年,一来就不高兴,李某1说唐建梓赌钱把钱输光了。年初一还想打我女儿,整个过年唐建梓都不高兴。我看不过去了就说唐建梓在我家都对我女儿这样凶巴巴的,到了婆家还能有好的对待?唐建梓说他会改。他在我养猪场帮忙,我觉得他脾气暴躁。后他们俩去广州花都经营快餐店,2018年11月的一天,李某1打电话说当天唐建梓在路上被一辆汽车碰了一下,很轻微,唐建梓很生气,司机同意带唐建梓去医院检查,但唐建梓不肯;李某1因为当天快餐店开业,不愿多事,就对唐建梓说没什么伤就算了;回到住处,唐建梓说李某1没有帮他,踢了李某1,还用凳子打,导致李某1流产。我的三女儿就过去花都把李某1接走,之后我们双方家长找李某1、唐建梓谈话,双方和好。2018年底,李某1打电话说知道唐建梓有婚外情,说唐建梓时又被打了一顿。后李某1就到佛山亲戚那里。这一次,李某1很生气,很失望,想和唐建梓离婚。她说要到唐建梓家去接儿子回我家过年,我劝女儿不要轻易说离婚,不让她这样接小孩回娘家。李某1也没有回英德,到深圳去与堂妹打工,期间我也打电话批评、劝导唐建梓,之后唐建梓也有去找李某1,双方时有联系,但未和好。李某1说唐建梓就是去闹事,根本不是去找人的。然后李某1就换了打工地址不告诉我们。2019年4月,李某1与我妻子一起去唐建梓老家见唐建梓及其父母,想离婚,但唐建梓及其父母不同意。后唐建梓到天河区开烧烤店,李某1去佛山打工。6月李某1回英德考驾照,唐建梓也过来英德,两人慢慢和好,十几天后,李某1到广州和唐建梓一起生活。这十几天期间,李某1有联系我们,但没有说什么问题。我不知道他们两人有无再发生矛盾,我不明白唐建梓为什么要将李某1打死。我们想让唐建梓判处死刑。
经混杂相片辨认,李某2分别辨认出唐建梓、李某1。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李某1与唐建梓2016年春天在佛山打工认识,年底结婚,2017年6月生下儿子。2018年5月,他们在清远我家因为琐事争吵,唐建梓要打李某1,没有打到。后面有一天李某1跟我说唐建梓因避让汽车问题打了她一巴掌,还有一次在档口当众殴打其。当时李某1怀孕,回娘家后情绪低落,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唐建梓一个多月都没有出现,后面才和他父母来把李某1和儿子接走。李某1说其他时候被唐建梓打的事没有讲述。2018年12月初,有一名花都档口的常客说唐建梓经常发微信跟她聊天,将微信截图发给李某1看,李某1发给我看。后李某1就离开花都到深圳打工。唐建梓的父母也不让李某1接走儿子。唐建梓曾两次醉酒后到李某1工作的地方闹事,造成李某1无法继续工作,又去了其他地方打工。2019年5月李某1比较心软,逐渐与唐建梓和好,7月3日到广州。7月12日我妈给李某1打电话,问生意和生活怎么样,李某1说生意不好。唐建梓平时性格古怪,不擅长与他人沟通,想法都藏在心里,有暴力倾向,曾经在我家把养的一只猫踢死。唐建梓与李某1婚后经济比较困难,收入不固定,由双方家长帮补和帮忙带孩子,还给他们钱开档做生意;夫妻感情不好,缺少沟通,有事都是发脾气,经常吵架。李某1想跟唐建梓离婚。
经混杂相片辨认,李某3分别辨认出唐建梓、李某5。
13.证人唐某1的证言:我入股唐建梓的烧烤档,2019年7月,他老婆也来帮忙。我感觉他们感情还可以,但是时间短,不知道具体怎样。7月14日凌晨,我和唐建梓夫妻、一名大学生在一起喝酒、玩骰子,当时唐建梓喝了3-4瓶啤酒,他妻子喝了1瓶左右。到了五点多,有一把我喊了一个点数,唐建梓的妻子说“劈”,唐建梓说“开”,我说我只能接受一个,唐建梓说不玩了,我们就收档走了。唐建梓说不玩的时候中等音量,没有和他妻子发生争执。
经混杂相片辨认,唐某1分别辨认出唐建梓、李某1。
14.证人唐某2的证言:7月14日9时,唐建梓打了电话给我,我没听清他就把电话挂了。
15.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租住人员登记交换册证实:唐建梓于2019年6月12日承租天河区棠下上社张陂园三巷一号504房,租期到同年12月11日。
16.户籍材料、结婚证证实:唐建梓的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李某1与唐建梓为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
17.上诉人唐建梓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7月14日2时多,我和妻子李某1在烧烤店忙完,就与唐某1及一名学生玩牌、摇骰子、喝啤酒。我们喝了几瓶啤酒。早上6点多,有一把唐某1叫“5个6”,李某1说“开”,我没听见,叫“劈”。唐某1不乐意,说一杯酒而已。我就把色盅一推说不玩了,李某1表情也不高兴。7时许我们回到住处天河区棠下张陂园三巷1号504房,我玩手机,问李某1要不要喝茶,她说不用。之后我去洗澡,李某1拦住我要我说清楚,我问说清楚什么,她什么也没说,我又坐回沙发。后来我又问她要不要喝茶,她没说话。过了一会儿打我左脸一巴掌。我问怎么回事,为什么打我。她没回应,过一会儿就说打我是轻的,没打死我算好的,当初我打过她一巴掌,她现在还我一巴掌。我没和她计较,然后各自做自己的事情。我又问她要不要喝茶,她没理我。我泡好茶转过身,发现李某1站在我身后床和沙发之间的过道,拿着一个水果刀站在在我面前不停的左右划,划了我的左前臂一道,我很害怕,她就把刀收回在胸前没有再划。我就用右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摔倒在厨房里,她头先着地摔在厨房里,我喝多了酒控制不住自己,蹲下继续掐她的脖子大约20秒,直到她鼻孔流出血,脸色变黑,我才松开手。我看她不动了,探了一下发现她没有呼吸,就打110电话报警及打120电话叫救护车。之后打了我爸的电话,我爸让我报警和叫救护车。我在房间等警察过来。我没有想到要掐死她,因为喝多了酒,没有控制住自己。我们之前感情还可以,她怀孕后我经常出去赌钱,她就经常跟我吵架。2017年11月我因为一个很小的口角打过李某1一巴掌,李某1跑回娘家,我父母还有老表来广州得知了这个事情,就去了她家那边道歉,我妻子一定要我道歉才肯回广州,我当天就去给妻子和岳父母道歉,妻子让我自己打自己一巴掌,我打了,当天我们就回了广州。在路上,我妻子说我打她因为伤心哭的太厉害,小孩流产了。回来我们就正常生活。2019年1月,我发了一条微信给一个送餐时认识的女人,那个女人把微信内容截图给我妻子看,我妻子怀疑我出轨,吵架说要离婚,第二天就走了,过年都没有回来。我发过微信给她,她说要离婚,其他的面谈,之后把我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了。正月十四,我开车到深圳接她,她不见我。我就回到老家过节。2月28日我又去深圳接她,她还是一直躲我。后来李某1联系我说欠同学的钱和信用卡,叫我帮她还,我就用支付宝转了2万元给她,还给她同学2千,7月李某1就回来了(注:其有时说转钱的第二天李某1就回来,但与证人所述不符)。7月她说为了孩子勉强跟我过下去,这些天我们很少说话,感情不好了。
唐建梓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李某1的尸体照片进行签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建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唐建梓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唐建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上诉人唐建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建梓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建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锦平
审判员 王一民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飞
书记员彭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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