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刑更720号
罪犯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XX监狱服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川刑终字第32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4月2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XX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42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钰冰
审判员 何 丛
审判员 陈书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楚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