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等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8-1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终1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立木,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品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旭、白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强迫交易行为于2007年5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葛建国,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于2016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红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再次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艳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永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景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曾因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于2013年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万勇、刘利刚,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炳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长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秦炳义、金永胜、***、许长利、王文松、陈岭、何红朋、赵楠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2018)京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金永胜、王文松、陈岭、何红朋、赵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敲诈勒索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系恶势力。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整建制拆迁期间,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同年12月28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对马头庄村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

2012年3月,被告人李品荣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闲置集体土地建设彩钢房;自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伙同被告人邵晓明等人,使用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强占马头庄村村民实际使用的无人管理村集体土地,强迫马头庄村村民转让实际使用的无人管理村集体土地,后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等人在上述土地建设彩钢房,安装地上附着物,栽种树木,看管建成的彩钢房及地上附着物,并对制止施工的马头庄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谩骂。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上述建筑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整治。

2014年5月20日,为避免违法建设被强拆,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晓亮、王文松、何红朋、陈岭伙同他人,驾驶两辆机动车无视保安人员阻拦,强行闯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院内,李晓亮、王文松、何红朋、陈岭等人在政府办公楼内哄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因李晓亮等人强闯区政府,马头庄村拆迁指挥部决定与杨某某等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后杨某某指使李品荣、王文松等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0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秦炳义、金永胜、***、许长利为杨某某、李品荣等人制作用于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的虚假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被告人李品荣、王文松、陈岭及吕某(另案处理)、金某1、王某、赵某1、霍某银行账户收到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5730万余元。

被告人李品荣2015年为被告人秦炳义购买一套木质家具,二件貂皮大衣,经评估共计价值9.6万元;马头庄村拆迁后,被告人金永胜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200万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勘某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古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被告人杨某某租赁集体土地、承揽村内工程提供帮助。2016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给予勘某30万元。

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晓亮、邵晓明、何红朋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李品荣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秦炳义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许长利、***自行到单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赵楠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文松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金永胜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岭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万元。二、被告人李品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三、被告人李晓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四、被告人邵晓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五、被告人王文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何红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赵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被告人金永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九、被告人陈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被告人秦炳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十一、被告人许长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十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邵晓明、王文松、赵楠、何红朋、陈岭、金永胜、秦炳义、***、许长利违法所得,均发还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十四、在案冻结、查封、扣押款物,依法处理。

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其没有给勘某30万元,亦没有请托勘某为自己谋利;其借给金永胜的200万元是现金,也与案件无关。2、其没有抢建房屋,虽有违建,但系镇政府同意补偿,且由镇政府统一补办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手续,其获取拆迁补偿款合理合法,应追究金某等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认定杨某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杨某某等人对后沙峪镇政府进行要挟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涉案种养殖地租赁协议并非杨某某等人为了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而制作。4、一审认定杨某某对勘某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李品荣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参与强占村集体土地、强闯区政府、骗取拆迁款,也不知情;其给秦炳义买东西系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

李品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品荣没有指使他人对马头庄村村民实施“软暴力”,认定其属于恶势力缺乏事实依据。2、李品荣并未参与2013年10月以后建设彩钢房的行为,也没有参与虚构拆迁资格、骗取拆迁补偿补助款。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李晓亮的上诉理由为:1、其去区政府上访,系为父亲李品荣获取合法的拆迁利益,其本人并未在拆迁中获利。2、无论是村民还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均与事实不符。3、其仅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量刑过重,罚金刑过高。

李晓亮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晓亮去区政府上访的行为已经受到过拘留处罚,不能评价为要挟政府。2、虽然李晓亮因拆迁确实获得非法利益,但属于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邵晓明的上诉理由为:1、村民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其与村民就租地一事和平协商,直至政府要强拆时才知道盖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2、其未参与冲击区政府,且涉案人员因拆迁补偿遭受不平等待遇而上访。3、拆迁后其从杨某某处获得了合法的劳动报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邵晓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邵晓明并未实际参与要挟政府部门的行为,只是为杨某某等人获取补偿款提供了前期准备,应认定为犯罪预备。2、邵晓明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王文松的上诉理由为:其听命于邵晓明,但不构成恶势力团伙,且参与作用有限,一审量刑过重。

王文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文松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红朋的上诉理由为:其知道违建可能要强拆后,受杨某某指使驾车强闯区政府,但作用较轻,一审量刑过重。

何红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红朋仅帮助杨某某等人实施了强闯区政府的行为,不属于恶势力成员。2、何红朋没有获得财物,且系从犯,不应对其顶格判处罚金。

赵楠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参与签合同、建房、种树等环节,虽然分到12万元拆迁款,但作用有限,一审量刑过重。

赵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赵楠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采取威胁手段,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赵楠系被他人雇佣和利用,参与程度较低,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3、赵楠系从犯、自首,一审量刑过重。

金永胜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认定因果关系错误,镇政府同意补偿在先,让其配合完善手续在后,其属于执行上级命令,之前并未参与违法犯罪。2、其在拆迁补偿之后通过转账方式向杨某某借款200万元已归还,与犯罪无关。3、一审判决中与其相关的证人证言均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金永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伪造土地证明文件是在杨某某等人与镇政府达成拆迁补偿的会议之后进行的。2、金永胜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共犯。3、金永胜主动投案,且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

陈岭的上诉理由为:其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量刑过重。

陈岭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岭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2、陈岭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未实施恐吓行为,镇政府主要领导不是因为恐惧心理而作出拆迁补偿决定。3、即便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岭也不属于共犯。

原审被告人秦炳义、许长利、***均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伙同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金永胜、陈岭及原审被告人秦炳义、许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纠集者,起组织、指挥作用,李品荣、李晓亮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金永胜、陈岭、秦炳义、许长利、***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杨某某、李晓亮、何红朋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许长利、***系自首,秦炳义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金永胜、赵楠经民警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李品荣、李晓亮的财产能够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对李品荣、李晓亮予以从轻处罚,对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金永胜、陈岭、秦炳义、许长利、***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许长利、***宣告缓刑。

对于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第一,上诉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系恶势力团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前,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认识多年,以杨某某为核心在北京市密云区经营北京千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杨某某、李晓亮、何红朋曾于2011年10月因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被判处刑罚;李品荣、邵晓明、赵楠、陈岭亦曾实施过盗窃、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马头庄村拆迁过程中,杨某某、李品荣为骗取拆迁补偿补助款,指使李晓亮、邵晓明等人以恐吓、威胁、纠缠、泼洒污物等“软暴力”手段强占马头庄村村民实际使用及其他无人管理的村集体土地,在土地上搭建违法建筑,得知镇政府要对违法建筑拆除时,指使李晓亮、王文松、何红朋、陈岭驾车冲撞保安、强闯顺义区政府“闹访”,扰乱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组织、策划、指挥实施了上述全部或部分违法犯罪活动,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明知并参与了上述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人员系以杨某某为纠集者且成员较为固定的组织。杨某某等人曾因非法拘禁等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马头庄村拆迁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以“软暴力”手段强占村集体土地、铲除村民种植的农作物、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面临强拆的情况下驾车强闯顺义区政府“闹访”;杨某某等人在马头庄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能够认定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等人已符合恶势力特征。

第二,上诉人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金永胜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案证人刘某1、邵某1、张某1、张某2、董某、刘某2、张某3、薛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足以证实,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等人为了在拆迁时取得非法利益,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无偿或低价取得其他村民已经实际占用的拾边地建彩钢房、种树,而拾边地为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证人王某1、郭某、邵某2、刘某3、肖某、于某等马头庄村村委会成员的证言则证明,马头庄村发布拆迁公告前后,李品荣、杨某某、李晓亮、邵晓明等人在马头庄村空闲集体土地上盖阳光棚、种树。王某1和郭某多次对他们进行制止,他们不听并使用言语威胁、恐吓。马头庄村向镇政府土地科反映了李品荣、杨某某等人进行抢建的情况,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曾共同制止抢栽、抢建行为。村集体土地归马头庄村村委会所有,不允许私自建棚、种树,马头庄村没开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租地的事情。证人秦某证实,杨某某和李晓亮组织赵楠、吕某、邵晓明、王某、何红朋、陈岭、王文松等人在村周边的土地建彩钢房、种树。证人李某证实,其记录了李晓亮、杨某某等人在马头庄村盖房、种树和后期安排人看棚、看树的花销情况;杨某某负责出钱盖房、种树,安排每个人的具体工作;李晓亮找其报销过建彩钢房的材料费,邵晓明找其报销工人的工钱,吕某负责种树。因为担心彩钢房被政府拆除,杨某某让李晓亮安排人看棚,当时有李晓亮、赵楠、张某、邵晓明、吕某、王文松、陈岭、王某、何红朋等人。证人刘某4也证实,建房的土地是马头庄村村委会的地,不是杨某某他们的土地,杨某某他们就是硬盖,村里没人敢惹他们。盖彩钢房期间,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何红朋等人都去现场盯着,还在彩钢房里种树,镇土地科曾查处过三四次。杨某某是老大,安排手底下的人找人盖彩钢房、种树、安装空调,找相关闲置土地,现场指挥看着盖彩钢房,与相关部门人员谈话;邵晓明找其给杨某某盖彩钢房,还负责现场指挥、看着彩钢房;李晓亮、李品荣、何红朋、赵楠在现场指挥看着盖彩钢房。杨某某的妻子金某1则证明,杨某某和李晓亮是哥们,杨某某给邵晓明、何红朋、王文松、王某、陈岭、吕某等人发工资;拆迁款到账后,杨某某让其把钱转到李晓亮、李品荣、秦某、邵晓明、王某、陈岭、王文松、吕某、何红朋的银行账户。

根据马头庄村非住宅拆迁补偿方案,非住宅建筑获得补偿的前提是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非农建设,对于无其他任何手续进行非农建设,原则上按违章处理;北京市顺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对于涉案的集体土地,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等人在后沙峪镇村财务部门没有备案合同,且马头庄村备案的合同中没有邵某3、邵某1、张某1、李品荣与马头庄村签订的使用拾边地合同和种养殖地协议。事实上,涉案拆迁档案中种养殖地租赁协议所盖村委会印章在签订协议时尚未启用。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杨某某等人既不具备被拆迁人的资格,又没有获得拆迁款的合法根据,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村民,强行占有村内的集体土地等公共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证人王某2、金某、杨某、倪某及刘某5的证言能够证实,后沙峪镇政府决定对马头庄村违法占地、私搭乱建等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即已决定对杨某某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可见后沙峪镇政府没有因为杨某某等人虚构具备被拆迁人资格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杨某某等人得知后沙峪镇政府决定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后,指使李晓亮、王文松、何红朋、陈岭等人驾车强闯顺义区政府、哄闹政府办公场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通过“闹访”上级部门的方式给后沙峪镇政府施压。马头庄村拆迁指挥部随即召开会议决定,如果杨某某等人同意签署拆迁协议,不再予以强拆,后杨某某等人同意并签署拆迁协议进而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故杨某某等人后期的行为属于通过镇政府的拆迁行为将前期敲诈勒索村民强占的村集体土地等财产利益予以变现,进而最终实现该团伙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冲击区政府、给镇政府施压也是为了维护该团伙对违法建筑的非法占有状态,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本案中,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明知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意图违法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仍帮助实施强占拾边地、建设彩钢房、抢栽抢种树木等行为,王文松、何红朋、陈岭还驾车强闯顺义区政府、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哄闹、滋扰,事后上述人员参与分赃,故能够认定邵晓明、王文松、何红朋、赵楠、陈岭为杨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提供帮助,均构成共犯。

另,证人赵某2能够证实,金永胜在拆迁启动前即与杨某某相识,且明知杨某某没有土地租赁等手续。杨某某供称,拾边地在拆迁入户调查时都登记在李晓亮名下,金永胜说一个人名下不能有太多土地,拆迁公司评估时其把土地写到王某、陈岭名下。***、许长利的供述均证实,在金永胜的授意下,二人为杨某某、李品荣等人制作虚假证明文件用于索取拆迁补偿补助款。金永胜在杨某某获取拆迁款后即向杨某某借款200万元,但在通过何种方式归还的问题上,杨某某与金永胜的供述自相矛盾,究竟是否归还亦无客观证据证实。据此能够认定,金永胜明知杨某某等人意欲非法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仍为杨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公共财物出谋划策、提供帮助,对金永胜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上诉人杨某某给予勘某钱款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勘某任古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应杨某某请托,未履行相关程序,为杨某某在租赁集体土地、承揽村内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杨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某某给予勘某30万元。故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故各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李品荣、李晓亮、邵晓明、金永胜、王文松、陈岭、何红朋、赵楠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锡平

审判员  黄肖娟

审判员  任卫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航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