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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9-08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刑终125号之一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初中文化,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村分部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暂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啸天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胜伟、王晓亮、王辛、王成瑞、高超、乔磊、赵凯、姜某某、郝昆、袁胜友、高京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鲁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马啸天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王胜伟、王晓亮、王辛、王成瑞、高超、乔磊、赵凯、郝昆、袁胜友、高京峰不服,均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的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萍

审判员 蒋海年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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