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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说布莫、阿某约呷、甲那什几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0-27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刑终276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说布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甲日,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约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0年1月13日因吸毒被甘洛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同日被送往乐山康复(救治)中心进行戒毒治疗。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次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周,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丽珠,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吉结勒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阿某约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川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某说布莫、阿某约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某说布莫与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系朋友,自2018年8月起共同在峨眉山市贩卖毒品海洛因。

一、贩卖海洛因24.99克给沈某的事实

2018年8月28日15时许,吸毒人员沈某(已判决)电话联系被告人阿某说布莫购买25克海洛因后,阿某说布莫和被告人甲那什几子在峨眉山市文体公园公共厕所旁与沈某进行了毒品交易。随后民警在文体公园的公共厕所内将沈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净重24.9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18]262号鉴定文书,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及通话语音,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的供述与辩解,交易现场视频等。

二、贩卖海洛因30克给朱某、罗某的事实

2018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在峨眉山市附近河边以每克370元的价格三次向吸毒人员朱某、罗某(均已判决)贩卖海洛因共计30克。8月29日下午,民警在朱某、罗某乘坐“601”路公交车返回乐山途中将二人抓获,从朱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10.0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朱某的讯问笔录、讯问视频及制作说明,川乐公物鉴(理化)字〔2018〕288号鉴定文书,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及通话语音,证人罗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贩卖海洛因348.32克给阿某约呷以及从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住处查获海洛因704.79克的事实

2018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到峨眉山宾馆外从毒品上家(微信名“一路向前”,在逃)处购买三块海洛因后,返回甲那什几子控制使用的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租房,阿某说布莫将其中一块海洛因进行分装后携带样品离开。16时许,被告人阿某约呷与甲那什几子电话联系购买海洛因后,二人到峨眉山市“皇家壹号”外路段进行毒品交易,阿某约呷拿给甲那什几子一把装有现金的雨伞,甲那什几子把装海洛因的塑料油纸给阿某约呷,随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甲那什几子所骑电瓶车工具箱中查获雨伞1把,从雨伞内查获现金29970元,并从现场查获用绿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砖块状疑似海洛因1块,经称量净重348.32克。同日17时许,民警在甲那什几子控制使用的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租房外路边将阿某说布莫抓获。随后民警在该租房内查获用黑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25个,经称量共净重250.73克;黑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疑似海洛因1包,经称量净重82.86克;绿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砖块状疑似海洛因1块,经称量净重349.3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8.21%至69.96%不等。民警还在阿某说布莫租住的住房内,查获用蓝色塑料油纸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1包,经称量净重20.96克;红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3小包、透明塑料油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3小包,经称量共净重0.8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交易现场查获的海洛因外包装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系甲那什几子所留,从租房内查获的粉碎机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系阿某说布莫所留。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川警院物鉴(理化)字〔2018〕162号、163号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及提取照片、峨公物鉴痕字[2018]005号鉴定文书,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通话语音,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彭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阿某约呷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皇家壹号”KTV外监控视频、交易经过及现场抓获经过,阿某说布莫的抓捕视频等。

此外,原判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逮捕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康复救治中心回执、外出就医证明、逮捕决定书,银行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及电子证据,车辆权属证明,对车辆、银行卡、现金等进行扣押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108.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某约呷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8.3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阿某说布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判决: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阿某约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粉碎机一套、电瓶车一辆、手机六部、现金人民币29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说布莫的上诉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其向朱某、罗某、阿某约呷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不应将彭桥村出租房以及干河小区出租房查获的毒品计入其贩毒数量。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约呷对原判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阿某约呷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系少数民族,家中有未成年子孙需要抚养,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原审被告人甲那什几子对原判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甲那什几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系少数民族,文化水平低,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并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说布莫、原审被告人甲那什几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1108.1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某约呷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8.3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阿某说布莫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关于上诉人阿某说布莫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阿某说布莫向朱某、罗某、阿某约呷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将彭桥村出租房、干河小区出租房查获的毒品计入阿某说布莫贩毒数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朱某、罗某的证言共同证实,2018年8月28日至29日,阿某说布莫三次向朱某与罗某贩卖海洛因的事实,其证言与朱某、阿某说布莫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通话语音及手机电子数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二人辨认出阿某说布莫,故该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甲那什几子关于其与阿某说布莫从上家购买毒品,在出租屋内对毒品进行分装,以及共同贩卖毒品的供述,能够与二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通话语音,手机电子数据,银行业务凭证和交易明细,购毒人员沈某、朱某与罗某、阿某约呷、房东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且鉴定文书证实在甲那什几子出租房内的粉碎机上检出阿某说布莫的指纹。虽然阿某约呷系向甲那什几子约购并由后者直接交付,但甲那什几子与阿某说布莫系共同贩卖毒品,且通话语音、监控视频证实在向阿某约呷贩卖毒品前后,甲那什几子与阿某说布莫保持着密切电话联系,二人最后一次通话时间及内容与该笔毒品交易时间相吻合,故原判认定阿某说布莫与甲那什几子共同贩卖海洛因给阿某约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在案证据证实,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的租房住由甲那什几子实际使用,阿某说布莫经常出入其中,并利用该出租房对毒品进行分装、与甲那什几子共同贩卖毒品;而干河小区2栋6-1号出租房系阿某说布莫直接控制使用,故该两处房间内查获的海洛因均应计入阿某说布莫共同贩卖毒品的数量。

关于上诉人阿某约呷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阿某约呷、甲那什几子的辩护人所提二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系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从宽处理等辩护意见。经查,甲那什几子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并非初次、偶然性犯罪;原审被告人系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低、有未成年子孙需要扶养等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原判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阿某约呷系初犯;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原判对阿某说布莫、甲那什几子、阿某约呷的量刑适当。

综上,原决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某说布莫和阿某约呷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某说布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庄意义

审判员  罗 璇

审判员  曹余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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