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华光,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惠东县。1996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晓明,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华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粤13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华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5月29日晚,林某2权(已判决)为帮其侄子向被害人张某1追讨欠款,双方约好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大路街惠东农商银行附近商谈。当晚23时许,林某2权携带两把菜刀和张某1等人先后到达此地,双方见面后就借款一事发生争吵和互殴,此时林华光携带一把水果刀赶到现场参与斗殴,并持水果刀捅刺张某1的胸部致张流血倒地,后驾摩托车与林某2权一起逃离现场。张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华光犯故意伤害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林华光曾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华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林华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林华光去现场不是去参与打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害人可能触及其它尖锐物品而死亡,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实林华光持刀捅被害人;林华光没有拿刀,没有参与打架,一审判决认定其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致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华光在本案中起将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经从轻或减轻处罚。林华光供述称是替林某2权顶罪可信度高,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晚,林某2权(已判决)为帮其侄子向被害人张某1追讨欠款,双方约好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大路街惠东农商银行附近商谈。23时许,林某2权携带两把菜刀和张某1等人先后到达此地,双方见面后就借款一事发生争吵和互殴,此时,上诉人林华光携带一把水果刀赶到现场参与斗殴,并持水果刀捅刺张某1的胸部致张流血倒地,后驾摩托车与林某2权一起逃离现场。张某1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1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外侧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依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大路街惠东农商银行西面120m路上,在现场废旧房屋东面住宅门前地上、现场废旧房屋门前路面、现场空地南侧路面、现场空地西侧南面绿道上提取了血迹。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LENOVO手机1部。
3.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东公(司)鉴(法尸检)字[2014]1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张某1剑突下及右胸部外侧共有两处创口,创缘均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或腹腔。鉴定意见是死者张某1系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外侧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4]555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意见证实:⑴现场提取的空地南侧路面、空地西侧南面绿道上、废旧房屋东面住宅门前地上、废旧房屋门前路面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张某1血的STR分型一致;⑵死者张某1的左中指指甲、左无名指指甲、左某指指甲、右拇指指甲、右食指指甲、右无名指指甲上均检见死者张某1的STR分型;⑶死者张某1的左拇指指甲、左食指指甲、右中指指甲、右小指指甲上均未检见STR分型。
5.移动通话清单证实:林某2权电话134××******(687××7)、张某1电话188××******(690××3)、576××××67的通话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上诉人林华光和被害人张某1的身份情况。
7.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林某2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1996)惠刑初字第149号、(2003)惠东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保外就医证明书以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惠中法刑减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等、惠东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广东河源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实:林华光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处刑罚和刑满释放的情况。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2时多,我和黄某2、林某1在稔山镇长排喝酒时,林某1接到林某2权的电话后,我们到惠东农商银行后,我看到“阿某1”、“阿某2”、“阿某3”、“阿某4”和“阿某5”在一辆小车旁。“阿某1”问我们是不是林某2权叫过来的,黄某2就说大家都是自己人有什么好打的。接着“阿某7”也过来了,不久后林某2权载着曾某过来了,林某2权一过来就跟“阿某2”他们吵起来了。接着我就看到林某2权从其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准备砍“阿某2”他们。我和林某1、黄某2拦住林某2权,我们把林某2权的菜刀和匕首抢过来,并把菜刀和匕首交给曾某,之后曾某将菜刀和匕首放在地上。此时林华光也过来了,我们以为劝好了,不知干嘛又吵起来,林某2权和对方就打起来,林华光就拿把刀过去,对方就散开了。林某2权就追上去,并用石头扔那部小车,接着林华光驾驶摩托车去追他们。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后,林华光载着林某2权回来惠东农商银行,我们还说林华光他们为什么要拿刀打架。接着黄某2打电话给对方问才知道“阿某2”被捅伤了在医院救治。我只看到林某2权和林华光拿刀,没有看到是谁拿刀捅伤“阿某2”的,打架后,林某2权和林华光手持的刀具被林某2权和林华光拿走了。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和林某2权。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2时多,我和杨某、林某1在稔山镇长排喝酒时,林某1接完曾某的电话后,我们去到惠东农商银行,我看到张某2、张某1等人在一辆小车旁,张某2问我们是不是林某2权叫过来的,看林某2权有多凶要打他们。我说大家都是自己人,有事可以慢慢说。不久后林某2权载着曾某也来了,林某2权一过来就跟张某1他们吵起来了。接着我就看到林某2权从其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准备砍张某1他们。我和林某1、杨某拦住林某2权,我把林某2权的菜刀和匕首抢过来,并把菜刀和匕首交给曾某,曾某扔掉之后我们就劝张某1他们走,张某1他们都上车了。但是“阿某5”又和林某2权吵起来了,后林某2权叫“阿某5”下车,之后双方又打起来了,张某1他们都下车了,四处散开了。林某2权就追上去,并用石头扔那部小车,接着林某2权的哥哥林华光驾驶摩托车去追他们。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后,林华光载着林某2权回来惠东农商银行,我看到林华光的手上有血,便问林华光手上的血是哪里来的,林华光说不知道捅到谁了。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林某2权。
1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2时多,我和黄某1、杨某在捻山镇长排喝酒时接到曾某的电话,我和通话的是林某2权,他让我们3人去惠东农商银行。我们驾驶摩托车到农商银行后,我看到张某2、张某1、“阿某5”等人在一辆小车旁。张某2问我们是不是林某2权叫过来的,看林某2权有多凶要打他们。我们就说大家都是自己人,不要打架。之后林某2权载着曾某也来了,林某2权一过来就跟张某1他们吵起来了,林某2权从摩托车上拿出两把菜刀准备砍张某1他们,我和黄某1、杨某、“阿某4”拦住林某2权,黄某1把林某2权的菜刀和匕首抢过来,并把菜刀和匕首交给曾某,并叫曾某扔掉,曾某就说好。之后我们就劝张某1他们走,张某1他们都上车了。但是“阿某5”又和林某2权吵起来了,后林某2权叫“阿某5”下车来单挑,之后双方又打起来了,张某1他们都下车了,四处散开了。林某2权就追上去,并用石头扔那部小车,林某2权的哥哥林华光驾驶摩托车去追他们。我听黄某1他们说是林华光捅伤张某1的。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某2权、林华光。
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3时左右,林某2权载着我到了惠东农商银行后,林某2权跟“阿某2”他们吵起来了。接着我就看到林某2权从其摩托车上拿出两把菜刀准备砍张某1他们。黄某1、杨某等人拦住林某2权,黄某1把林某2权的菜刀和匕首抢过来把菜刀和匕首交给我,并叫我扔掉,我拿到两把菜刀后就走开。我转过身又看到林某2权和对方打起来了,我就扔下刀过去劝架。之后看到“阿某2”他们跑开了,林某2权就追上去,接着林某2权的哥哥林华光驾驶摩托车去追他们。之后我才知道张某1被捅伤了在医院救治。对方有“阿某2”和两名男子有动手但是没有拿工具,而林某2权有动手,手持刀具打架。现场打架时我看到的是两把菜刀,一把是厨房切菜的那种,一把比较小的。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林某2权。
13.证人陈某1(被害人张某1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2时30分左右,我和张某1、游某、张某2、郭某从惠东县巽寮镇回范和途中,张某1接到了林某2权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上吵起来,对方说要去拆张某1的家。之后张某1不敢回自己的家,就让我把车开到范和的惠东农商银行门前。我们到了农商银行后,看到林某1等人在场,我们就问对方是何人叫他们过来的,他们说林某2权叫他们来的。不久后林某2权也过来了,林某2权过来后就和张某1吵起来了,双方也相互推挤,接着林某3的父亲林华光也过来了。林某2权和张某1在推挤下,林某2权就到他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准备去砍张某1,对方的人就去阻止他。在对方阻止下,林某2权手上的菜刀掉在地上了,菜刀被林华光拿起了,林华光就去追张某1,而林某2权就追张某2,看到林某2权拿着块石头和张某2对峙着,而看到我的车时就拿石头扔我,我躲开并调转车头回去找张某1。林某2权见我又开过来,拦住我的车,并走到我窗边用脚踢我的车,之后我就向前驶去,不远处看到张某1走过来,胸口处的衣服沾满血了,我就送张某1去稔山医院救治。林某2权是林某3的叔叔,以前张某1和林某2权有一些矛盾,也是因为林某3借给张某1的钱一事发生口角。当时我只看到一把菜刀(银白色的,是家庭切菜用的那种菜刀),一开始是林某2权拿着,后来被林华光拿了。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某2权、林华光。
14.证人郭某(张某1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晚,我和张某1、游某、张某2、陈某1从惠东县巽寮镇回范和途中,听到张某1打电话和对方吵起来,差不多到范和的时候,张某1说林某2权要去拆他的家。22时30分左右,车停在范和惠东农商银行门前,我就看到“阿某6”等人驾驶了两辆摩托车停在银行门口,他们说林某2权叫他们来打架的,之后看到我们都是范和人就说都是自己人没什么好打。不久后林某2权也过来了,林某2权过来后就和张某1吵起来了,双方也相互推挤,我和“阿某6”他们就去拦他们,接着林某3的父亲林华光也过来了。接着林某2权就到他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准备去砍我们,“阿某6”他们和我就去阻止他。在我们阻止下,林某2权手上的菜刀和水果刀都在地上了。我和“阿某6”他们就把地上菜刀和水果刀拿起放到远点的地上,又听到林某2权和人吵架,并动手起来。我就跑过去准备劝架,我拉开双方,此时看到林华光从地上拿起菜刀,我和“阿某6”、游某等人就去拦他。张某1和张某2就往范和里跑,林某2权和林华光就去追他们。林某2权从地上拿起石头去扔他们,我也追上去叫张某1他们快跑。我看到林华光拿着刀追着张某1,之后我就看到陈某1开车去接张某1,而林某2权用石头扔陈某1的车。陈某1把车调转车头开回来,林某2权就用脚踢陈某1的车。接着陈某1把张某1接上车后,林华光就开着男装摩托车载上林某2权去追陈某1的车。在稔山医院看张某1的伤势时,我问张某1是谁砍他的,张某1说是林某2权和林华光的其中一人砍的,当时太暗看不清楚是谁,当时两个人都有打他。林某2权是林某3的叔叔,林某2权和张某1有金钱上的纠纷。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某2权、林华光。
15.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晚,我和张某1、郭某、张某2、陈某1在惠东县巽寮镇海边回范和的路上,林某2权打电话给张某1,双方在电话吵起来,双方约好在范和惠东农商银行见面。22时30分左右,我们到了农商银行后,看到黄某2和林某1等人驾驶了两辆摩托车过来,他们说是林某2权叫他们来的,并问我们要打谁,我们说是打张某1,他们说大家都是范和人没什么好打。不久后,林某2权和“阿兵”也过来了,林某2权过来后就和张某1吵起来了,双方也相互推挤。林某2权就到他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去砍张某1,被黄某2、林某1和郭某就去拦住,直到林某2权手上的菜刀和水果刀掉在地上,林某2权还和张某1在争吵。接着林某3的父亲林华光也过来了,林某2权就从地上捡起一把刀(当时我没看清是水果刀还是菜刀)就去砍张某1,张某1见此就跑走了,林某2权就追上去,林华光也从地上捡起一把刀砍我们。接着我看到林华光拿着刀去砍陈某2,陈某2见此就跑走。之后我看到陈某1驾驶小车接走了张某1后,林华光开着男装摩托车载着林某2权就去追张某1他们。林某2权手持一把菜刀(银白色,家庭切菜那种)和一把水果刀(长约20厘米,银色刀柄,单刃);林华光也是手持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长约25厘米)。林某2权的菜刀和水果刀是从他的摩托车上拿出来的,而林华光手上的菜刀和水果刀是从地上捡来的。他们两个人拿的水果刀是不一样的,而菜刀我不确定是否是同一把菜刀,但是我知道当时至少有3把刀具的工具。林某2权和林某3父亲手持的工具被他们拿走了。双方只有张某1受伤了,张某1的右边腰部位置有一处长约4公分的刀伤,后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林某2权。
1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2时许,我和张某1、陈某1、郭某、游某从巽寮回家的路上,接到了林某2权的电话,我们双方在电话中吵起来。挂电话后,林某2权又打电话给张某1,他们相互之间也吵起来。张某1就告诉我说,林某2权要去砸他的房子。23时许,我们回到范和村时,张某1打电话给林某2权问他:我又没有欠你的钱,为何要砸我的房子。然后,陈某1开车载我们到张某1家,就看到张某1家里没事。当时,张某1又接到林某2权的电话,并叫张某1到他家附近的农商银行门口等。随后,我们开车到达范和村农商银行,我们就看到黄某2、杨某、林某1和“阿某1”在那里,我们就问他们为何在这里?他们回答说是林某2权叫他过来。大概过了5、6分钟,林某2权开一辆摩托车先来到范和农商银行门口。几分钟后,林华光也开着摩托车到了农商银行。接着,双方就发生口角,大声骂了起来,双方就开始相互推扯。张某1和林某2权相互拉扯,此时我们双方的人就把他俩分开了。这时,林某2权就从他的摩托车脚垫下面取出来两把菜刀,就追向我们,想砍我们。我们就往周围跑,躲开他。他的朋友就上前阻止他,我还看到有把菜刀掉到地上,林某2权弯下腰去把刀捡起来。此时,我看到林华光从摩托车里拿出一把小刀出来,并对着我们骂,随后,林某2权叫林华光开摩托车,林某2权坐上他的摩托车去追着我。我就听到林某2权叫林华光去追张某1。在稔山急诊室的时候,我问过他是谁砍了你,他说是林某2权、林华光两个之中的其中一人捅了他,具体是谁捅的,他没说。我欠林某3大概1万元,张某1欠其多少我不清楚。林华光是林某3的父亲,林某2权是林某3的叔叔。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某2权、林华光。
1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9日23时多,我接到张某1的电话说林某2权要去他家打他,要我过去。我开摩托车到张某1家后,又接到张某1的电话,叫我去农商银行。到了现场,我见黄某2、杨某、林某1、“阿某1”和张某1、陈某1、郭某、游某和张某2在场。过了不久,林某2权就坐着一女装摩托车到了现场。林某2权一下车就和张某1吵起来,两人边吵边拉扯。我们双方的人都把他俩分开。此时,林某2权就弯下腰从摩托车脚垫底下拿出两把菜刀,冲过去砍张某1。林某2权的朋友上去劝架,把他的刀夺走,其中一把刀掉到地上。此时,林华光也开着一部男装摩托车过来,林华光一下车就拿出一把水果刀和一把尖刀出来。此时,林某2权叫林华光开他的摩托车过去载他去追砍我们这边的人。当时,他俩开摩托车先追着我,但看到我不是张某1,就调头往张某1逃跑方向追。后来,陈某1用张某1的电话打给我说张某1给砍伤了,叫我去医院。我和张某2开车马上去医院,后把张某1载到惠东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时我看到林华光开着摩托车载着林某2权去追赶张某1,在追赶过程中他们其中一人拿刀捅伤了张某1。当时在稔山急诊室的时候,我问过他是谁砍了你,他说是林某2权、林华光两个之中的其中一人捅了他,当时他是跑着,被他们追赶从后面用刀捅的,具体是哪一个人捅他,他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林某2权。
1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当晚在医院时,我的儿子张某1抓住我手说是林某2权拿刀捅他的。
经辨认尸体照片,确认是张某1。
19.同案人林某2权的供述证实:因为张某2和张某1欠我侄子林某3几千元,张某2答应我侄子于5月7日还2000元,直到29日我知道张某2还没还钱,当晚9时许,我打电话给张某2叫他还钱,张某2在电话里说关我什么事,又不是欠你钱,就在电话里我们两个吵起来了。后过了十多分钟,张某1打电话给我,说出来谈判去大路街银行门口谈判,于是我就答应了。去之前,我想到见面肯定会打架,就跑回我哥林华光家的厨房在厨房里拿了两把差不多不锈钢菜刀(宽10公分,长约20公分)放在我当晚骑的女装摩托车的踏脚上面。当天23时左右,我载着同学曾某去到了范和大路街农商银行门前,看到有一部白色的小车停在那里,也看到张某1、杨某、林某1和张某2等十多个范和人在那里。我离他们三四米停下车,向他们走上去,问张某1什么意思,张某1不出声,“阿某7”就掐我脖子往后推,我转身到回摩托车那里从脚踏那里拿出两把菜刀转身想跟他们打架,结果曾某拦住我,叫我不要那么冲动,并夺走我手上的两把菜刀,结果我就空手冲上去跟张某2、张某1、“阿某7”和“阿某5”对打起来,刚好我哥林华光骑着摩托车过来,他也上来参与对打(后来听他讲他拿了一把刀上去打架,也不知道有没有捅到人)。打了一分钟不到,有几个上来劝架,张某1他们几个就分开跑了。我看到张某1从银行门口往市场的方向跑,于是我就徒步追着去,结果“阿某5”就开着小车追上来掉回头面对面想撞我,被我躲了,我躲到路边的花槽旁边,结果我哥林华光开摩托车过来,刚好看到“阿某5”开着小车接上张某1又掉头继续往前走,我和我哥林华光开着摩托车追过去,但没追上。后来,我们回到农商银行门口那里,拿回那两把菜刀放到脚踏那里回到家里。我哥跟我讲打架的时候他有拿刀跟对方打,但当时很混乱,也不知道有没有捅到人。林某3在2013年5、6月份跟我提过张某2和张某1欠他几千块,差不多有两年了,老是不还,但他没有叫我追债。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华光。
20.上诉人林华光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邻居告诉我,我弟弟林某2权和别人吵架,后林某2权和其朋友阿某1回到家,林某2权接到电话约在范和大陆街一间银行门口,林某2权从家里拿出2把不锈钢家用菜刀,和阿某1驾驶一辆摩托车往范和大陆方向驶去。我也驾驶一辆摩托车尾随,到范和大陆那间银行门口时,看见林某2权这边有六七个人,对方也有六七个人,林某2权和对方三四个人在拉拉扯扯,地上有2把刀。我把摩托车放一边,上去劝架,我拉着林某2权往我停放摩托车位置走去,对方三四个人过来辱骂林某2权,林某2权和对方打起来。我从摩托车油箱加装的包里拿出1把长约10公分的水果刀站在林某2权旁边,当时很混乱,对方的人不知谁撞了过来,撞到水果刀并把刀身撞断掉在地上。对方的人分开跑,林某2权去追对方的那辆小车,我把断了的水果刀刀身捡起来和刀柄一起扔在现场的河边。林某2权走回来叫我驾驶摩托车载他去追对方的小车。我们追到广汕路没有追上,然后回到现场拿回林某2权带去现场的两把菜刀回家。第二天林某2权老婆打电话说对方死了一个人,我和林某2权逃到了陆丰。当时我拿水果刀站在林某2权旁边做出防守的姿势,右手握着水果刀刀柄,举到与我腹部高的地方,水果刀尖对外。林某2权是因为对方的人欠我儿子林某3的钱,为了帮我儿子追债才跟对方多人发生争执。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林某2权;指认了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合法、有效。
对上诉人林华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经查,林华光在打斗中持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和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本人亦供认对方的人撞过来把其手中的水果刀撞断了,足以认定,林华光伤害的主观故意明显,所称是替林某2权顶罪与事实不符。林华光在共同伤害中,持刀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所称是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华光无视国法,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华光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林华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华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林华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林铠芳
审判员 孙玟生
审判员 蒋伟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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