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汤阴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罪犯张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靖媛、邵保忠,河南省平原监狱指派警察胡跃桦、李洋洋出庭履行职务。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代表牛祥义受邀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原监狱认为,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报请减刑的意见,建议本次不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9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1次较差、1次一般、3次良好、2次优秀,狱内月均消费794.31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狱内消费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罪行严重。且在巨额赃款未退的情况下,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查罪犯张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河南省平原监狱报请对罪犯张某减刑的事由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金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周青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鑫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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