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罪犯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靖媛、邵保忠,河南省平原监狱指派警察胡跃桦、李洋洋出庭履行职务。河南省新乡市人大代表牛祥义受邀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原监狱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报请减刑的意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7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优秀,狱内月均消费184.9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直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宋秋宝指挥,积极参与多起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且一人犯数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在服刑期间罪犯王某某对其参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尚不全面、不深入,改造难度大。综合考查罪犯王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河南省平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某某减刑事由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金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周青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鑫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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