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刑申98号
国庆:
你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刑终279号刑事判决,以判决书将你的出生时间1986年5月1日错误写为1968年5月1日,将同案人陈刚的前科写为你的犯罪,看守所迟延10个月将你送监执行,致你无期徒刑减刑推迟,要求纠正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本案一、二审判决书,对你的出生时间均载明是1986年5月1日,亦未将同案人陈刚的前科写为你的犯罪。你提出看守所推迟10个月将你送监执行,致你无期徒刑减刑亦被推迟,非本案申诉审查范围,可依法向原羁押场所反映。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