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刑更544号
罪犯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烟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被告人姜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北墅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姜某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姜某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为其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姜某某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姜某某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42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秋君
审判员 张汝林
审判员 海媛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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