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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0-07-0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刑核924061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59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利科,北京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京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冉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冉某某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冉某某,听取了冉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吴利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3月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308号家中北房西侧卧室,因生活积怨与妻子张某(女,殁年54岁)发生争执,过程中,冉某某持尖刀刺扎张某颈部,造成张某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冉某某到北房东侧卧室持尖刀割腕、刺击腹部,意欲自杀。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冉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家是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308号,分为北房和南房,大门朝东开,他父母平时生活在北房,他和妻子邵某生活在南房。北房中间是客厅,西侧卧室是他母亲张某居住,东侧卧室是他父亲冉某某居住。2019年3月4日23时28分,他父亲冉某某打来电话,他没有接。过了两三分钟,冉某某来他居住的南房说:“我把你妈给杀了”。他就赶紧往北房跑,当时看到他母亲张某头朝东脚朝西,面部向南,侧卧在床上,颈部、睡衣、枕头上有大量血迹,张某的右手抓着衣领按着自己颈部。他赶紧从床上抄起来一件衣服捂住张某的颈部止血。他叫张某也没反应,摸张某颈部有呼吸,后来就没有动静了。他立刻给“120”打电话,之后他喊张某想让她保持意识。冉某某在北房东侧卧室说“你别喊了,早没气了”。他去了北房东侧卧室,冉某某说“我割腕了”,他看冉某某左腕部有血,屋地上也有血,他从桌子上抄起一块黑布给冉某某手腕裹上。过了有十几分钟“120”就来了,大夫抢救了张某一会,确认她已经死亡。之后大夫去冉某某所在东侧卧室抢救,之后冉某某就被“120”车拉走了。他不清楚为什么他父亲冉某某杀他母亲张某,平时两人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冉某某和张某的伤都是冉某某造成的,他当时没看见凶器,是民警后来在屋里找出来的,是木质刀把,刃长约15厘米,总长20多厘米,单刃带尖,之前他见过这把刀,这把刀是他家厨房的刀,平时不常用。
冉某1从10张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的尖刀(现场起获尖刀)就是家中的刀具。
2.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5日0时许,她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308号院前院睡觉,冉某1把灯打开了,她就醒了。冉某1一边穿衣服一边哭,她问怎么了,冉某1说“我妈没了”“我爸给我打电话说把我妈杀了”。冉某1和她穿好衣服往后院跑,她想去西屋看看张某,冉某1拦着她说别看了,她去客厅,看见冉某某在东屋的沙发上坐着,手腕处有刀伤,腹部有刀伤,后来医生和民警到了。她最后一次见张某是2019年3月4日19时许,她和张某、冉某某一起在后院吃的饭,当时没发现什么异常,吃完饭她就回前院,一直到出事,她才去的后院。
3.证人戴某(“120”急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4日23时38分,他接到急救发单,内容为“马池口横桥村,打架伤、刀扎伤,现场联系人称是父母吵架”,报案的是当事人的儿子。他们大概是3月5日0时许到达现场。现场是一个农村的平房院,进院后,报案人先带他去北屋,进屋后他发现一张双人床上趴着一名女性,头南脚北,呼之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床边有一大滩血,出血量大概在两千毫升以上,右侧颈部可见五至六厘米长锐器伤,血压为零,没有心跳,判断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后跟着报案人去了南屋,进屋后发现一名男性,坐在椅子上,左腕部用毛巾包裹伤口,他检查这男子左腕部伤口,横切长度五至六厘米,深度没有检查。还发现在这男子腹部正中肚脐上方两厘米左右有一处长约2.5厘米左右锐器伤,深度不详。
4.证人董某(昌平区医院急诊外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5日0时20分左右,“120”急救车送来一名男子。该男子左手腕处有伤,长度约5厘米,伤口较深,经探查为利器割伤,他将左手腕处包扎后,见该男子上腹处有一处利器刺伤,经探查怀疑进入腹腔,该伤口长度约4厘米,出血量大但暂时无生命危险。他建议“120”医生转院至北大国际医院,然后“120”医生就推着该男子上车离开了。
5.证人周某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外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5日凌晨1时58分,“120”急救车送来了一位叫冉某某的病人,当时生命体征平稳,左侧手腕可见横向长约5厘米、深约0.5厘米,伤及皮下软组织,损伤较重,腹部脐上约5厘米偏右可见长约3厘米、深约6厘米锐器伤,伤及皮下肌层,CT未见腹膜破损。
6.证人周某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普通外科主治医师)的证言证明:他给冉某某左腕部割伤、腹部刺伤做的缝合手术,现在生命体征平稳,腹部无明显疼痛,查体无腹膜炎体征。
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冉某某家在他家前院,冉某某现在没有工作,平时都在家看电视,有时在村里溜达。冉某某一家四口,有冉某某、冉某某的媳妇,还有冉某某的儿子和儿媳。他们邻里间平时接触不多,他们家的情况也不太了解。他没发现冉某某有什么精神方面的问题。
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冉某某与妻子的关系不太好。冉某某身体不太好,高血压,得过脑血栓,走路不太方便。
9.证人冉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冉某某的哥哥,他和冉某某家挨着,听说冉某某是用刀杀的张某,冉某某和张某经常吵架,感情不好,冉某某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1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勘验号Kxxxx003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3月5日0时51分至3时1分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308号。横桥村308号为平房院,院门朝东开,院子的北侧为北房,北房房门朝南开,进门为门厅,门厅北侧为东西向的过道,过道西侧为西卧室,过道东侧为东卧室,过道北侧为客厅。过道内靠东侧地面上有一把刀,刀被卫生纸和塑料袋包裹,技术人员实物提取。西卧室门朝东开,为单扇内开式木门。在西卧室床头柜表面和床头柜西侧地面上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标注为血迹1和血迹2。双人床上有一具尸体,尸体上盖有被子,将被子掀开发现尸体为女性尸体,尸体头朝东面朝上脚朝西呈仰卧位,尸体上身穿粉底蓝花睡衣,下身穿粉底黑白灰条纹睡裤,赤足,尸体南侧、双人床上利用棉签擦拭法提取一处血迹,标注为血迹3。在尸体睡衣左侧衣领表面和尸体睡衣右臂表面利用脱落细胞粘取器粘取法各提取一枚粘取物,依次标注为尸体睡衣粘取物1和尸体睡衣粘取物2;在尸体睡衣表面、睡裤表面、左手和右手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依次标注为血迹4、血迹5、血迹6、血迹7。技术人员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尸体颈部有创口。东卧室屋门朝西开,为单扇内开式木门,在屋门西侧地面上利用棉签擦拭法提取一处血迹,标注为血迹8。在东卧室沙发表面和沙发南侧地面上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依次标注为血迹9和血迹10。技术人员经对过道内提取的刀进行物证检验。刀为木柄单刃刀,刀全长29厘米,刀柄长12厘米,刀身长17厘米,刀身最宽处为3.8厘米,刀柄正面有一个标签,刀身正面印有“博利通”字样,刀柄和刀身均有血迹,在刀柄正面和刀柄背面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枚拭子,依次标注为刀柄正面拭子和刀柄背面拭子;在刀柄正面、刀身正面、刀身背面、刀刃和刀尖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依次标注为刀柄血迹、刀身正面血迹、刀身背面血迹、刀刃血迹和刀尖血迹。技术人员对刀身进行技术处理,未显现出指纹。现场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11.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物证检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9年3月6日8时30分,技术人员对重案队提供的一件上衣、一条裤子和一双鞋进行检查。上衣为蓝色上衣,上衣上有血迹,技术人员分别在上衣正面、左侧袖口、右侧袖口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分别标注为上衣血迹1、上衣血迹2、上衣血迹3。裤子为黑色裤子,裤子上有血迹,技术人员在黑色裤子裤腰、左侧裤腿正面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分别标注为裤子血迹1和裤子血迹2。鞋为黑色布鞋,鞋底有血迹,技术人员在右脚鞋底利用棉签擦拭法提取一处血迹,标注为右脚鞋底血迹。除上述所述,经对上衣、裤子和鞋进行检查,未发现和提取其他痕迹、物证。
1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9年3月5日11时20分,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抢救室对冉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其左手指甲和右手指甲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枚拭子,标注为冉某某左手指甲拭子和冉某某右手指甲拭子。冉某某左手和右手均有血迹,利用棉签擦拭法各提取一处血迹,标注为冉某某左手血迹和冉某某右手血迹。在冉某某右手食指指尖利用采血针扎取法提取一份血样。除上所述,经对冉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和提取其他痕迹、物证。
13.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2019BL0081号《鉴定书》证明:经对张某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所受损伤主要表现为颈部条形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甲状软骨部分横断,断端整齐。其损伤特征可以认定为刺创,分析符合锐器(片刀类)刺击所致。颈部左侧较短者条形创口,根据其创道情况,分析符合前述右侧刺创自颈部左侧贯出所致。尸检见右侧颈内静脉、颈总动脉刺破口,死者尸斑浅淡,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双肺呈贫血貌,心脏及大血管内空虚,脾脏被膜皱缩等失血征象,故认定其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结论:张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作用于颈部,造成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2019WZ1536号《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冉某某、张某是冉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送检的01、02、05-08、21、22、27-29、31-36号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冉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中,01号为“刀尖血迹”、02号为“刀刃血迹”、05号为“刀柄血迹”、06号为“血迹10”、07号为“血迹9”、08号为“血迹8”、21号为“刀柄背面拭子”、22号为“刀柄正面拭子”、27号为“右脚鞋底血迹”、28号为“裤子血迹2”、29号为“裤子血迹1”、31号为“上衣血迹2”、32号为“上衣血迹1”、33号为“冉某某右手血迹”、34号为“冉某某左手血迹”、35号为“冉某某右手指甲拭子”、36号为“冉某某左手指甲拭子”。
送检的03、09、11-15、18-20、23、25号检材中检出STR分型,与张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中,03号为“刀身背面血迹”、09号为“张某右手血迹”、11号为“张某睡裤表面血迹”、12号为“血迹3”、13号为“血迹2”、14号为“血迹1”、15号为“血迹4”、18号为“尸体睡衣粘取物2”、19号为“尸体睡衣粘取物1”、20号为“尸体颈部拭子”、23号为“尸体右侧乳头拭子”、25号为“尸体右手指甲”。
送检的04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冉某某的DNA分型;其中,04号为“刀身正面血迹”。
送检的10、26、30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张某的DNA分型。其中,10为“血迹6”、26为“尸体左手指甲”、30为“上衣血迹3”。
1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由冉某1于2019年3月4日23时53分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马池口镇母亲被砍伤颈部。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已无生命体征,冉某某用刀割腕自杀,后经医院积极救治,已无生命危险。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于同年3月5日立案侦查,当日2时许,民警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示工作证和传唤证后,对冉某某进行传唤。
16.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3月5日民警为查明案情固定证据,对冉某1提供的被害人张某的粉色睡衣一件、粉色秋裤一条、粉色内裤一条、绿色挂坠一个依法予以扣押;对犯罪嫌疑人冉某某作案时所穿的蓝色毛衣一件、黑色外裤一条、绿色棉裤一条、格子花纹秋裤一条、黑色袜子一双、黑色鞋一双、黑色腰带一条依法予以扣押。
17.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9年3月4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后于2019年3月15日火化。
18.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证明:被告人冉某某腹部及左侧腕部所受刀伤以及送医抢救的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冉某某、被害人张某的年龄、民族等自然情况。
20.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冉某某与张某于1987年7月8日登记结婚。
21.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9年3月5日工作人员提取冉某某儿子冉某1血样的情况。
22.被告人冉某某供述:2012年他得了脑梗,而且还得了糖尿病。自从他得病后和张某的关系就不好了,2013年他们的关系就彻底不行了,张某总跟他说离婚的事,他去过民政局问离婚的事,但没办成,他知道这段婚姻也没法挽回了。2017年,张某买了辆自行车,跟一些人经常骑自行出去玩,一出去就是一天,晚上很晚才回来,也不管他,每次出去之前也不跟他打招呼,因为这事他很生气。张某常出去,他也不知道去哪了,他身体不好张某也不管,他自己在家吃馒头喝凉水,时间长了他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张某每次回来他一问,张某还说他,说他又穷身体又不好,每次都这么气他,他没办法才有了杀死张某再自杀的想法。杀他妻子的想法他跟他儿子说过一次,当时他儿子以为他说气话呢,没当回事,他当时从厨房拿出一把杀猪刀,用磨刀石磨锋利,放在他的枕头底下,等合适的时候再动手。2019年3月4日19时左右,他和妻子张某吵了一架,张某骂他:“棺材瓤子,不能挣钱,能干什么啊?”然后他去北屋东头那间屋睡觉,张某去北屋西头那间屋睡觉,他躺下睡不着,抽了不到一盒烟,生气睡不着,就起来把他枕头下的刀拿出来磨了磨,从客厅直接穿到张某那屋,把她叫醒,问她老是说他是“棺材瓤子”是什么意思。他指着手里拿着的刀对她说:“这个你干不干?成天你成什么了你?”张某伸着脖子对他说“来呀”,他右手拿着刀把,刀尖朝下,走到张某身边问她:“这个干不干,这个棺材瓤子是怎么回事?”张某伸着脖子说:“你来不来?”然后他直接用右手拿刀,刀尖朝下向张某脖子右侧扎了一下,血立马喷溅出来,这个过程张某都在床上躺着。他是右手拿着刀把,刀尖冲下,把刀举起来,从上往下往她脖子上扎的。张某侧躺在床上,脸冲外。扎完之后当时脖子就喷出血了,张某右手捂着脖子,说不出话来,他看血喷出来就知道她活不了了,就没再管她。他扎张某的时候就是想把她扎死,不让她活了。扎完后他先到他睡觉的东头屋,把刀扔在屋里地上,然后去南屋告诉他儿子说:“我把你妈给杀了,你赶紧去吧。”他儿子赶紧过去了,随后他回北屋东头屋自杀去了,先用杀他妻子的刀扎了自己左手腕,后又用刀扎自己肚子。一会儿医生就来了,把他手腕用纱布包住抬上车,医生说他妻子没戏了,人已经死了。后来把他送到昌平区中医院后到昌平区医院,后又到北大国际,最后又送到北医三院了。他杀张某的工具是一把刀,是一把单刃尖刀,长约三十厘米左右,宽约三四厘米左右,木质本色把手,有点发旧。这把刀是他十多年前在村里早市地摊买的,为了过节杀鸡用,记得花了十五块钱,买完后刀一直放在厨房,这把刀他扎完张某后,回到他屋内用刀自杀,最后这把刀就应该在屋里。
《辨认笔录》及辨认录像证明:冉某某从10张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的尖刀(现场起获尖刀)就是杀害张某所用的尖刀。
以上证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复核予以确认。
冉某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冉某某的指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冉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并非特别残忍、情节并非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并非特别巨大,判决冉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过重;应当认定被告人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件起因,系因被害人对被告人辱骂导致,被害人对此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系家庭矛盾导致,被告人冉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改判冉某某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杀害妻子张某,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且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关于冉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冉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案发前十几天产生杀害张某的想法并用磨刀石磨锋利尖刀放在枕下伺机动手。案发当天,冉某某以极大力度刺击张某要害部位,造成张某颈部贯穿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并未发现异常,冉某某遭辱骂的情况不能得到在案证据的证实,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存在过错;证人冉某1的证言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等证明,冉某某杀人后仅将犯罪的情况告知儿子冉某1,并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报警电话,在冉某1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冉某某也并未参与帮助,而是实施自杀行为,缺乏犯罪后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律条件;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等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故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冉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初54号以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亚楠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温小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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