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526刑初5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被告人尚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尚某某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豫05刑终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尚某某之妻薛九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薛九莲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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