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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曾成林、严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07-1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刑终522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敏,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希容,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太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严某某、钟太洋、曾成林犯聚众斗殴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川1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曾成林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钟太洋一行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唯爱派对歌城(唯爱纯K)三楼消费后结账时与服务员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唐某、钟太洋等人与被告人曾成林、死者王为欢等唯爱纯K的工作人员在唯爱纯K三楼大厅互相抓打,在抓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曾成林相互斗狠均表示要邀约人再次打架。后被告人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严某某前来帮忙,被告人曾成林也安排手下员工翁某、李某2等人准备工具打架。被告人严某某应被告人唐某邀约携带一把折叠刀冲到唯爱纯K歌城三楼,被告人唐某的朋友发现后劝阻唐某将严某某手中的刀收好。由于唯爱歌城的工作人员再次与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唐某便从严某某手中抢过刀,持刀冲到唯爱纯K四楼大厅,被告人严某某、钟太洋先后尾随其后。在四楼大厅内,被告人唐某持刀与死者王为欢等人互殴。被告人严某某对摔在地上的男子进行殴打;被告人钟太洋手持板凳与唯爱员工对峙。打斗中死者王为欢手持甩棍(或电棍)殴打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持刀刺向死者王为欢身体。斗殴行为造成被告人唐某、严某某、钟太洋、死者王为欢、唯爱纯K的员工李某2、黎某等人不同程度损伤。死者王为欢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为欢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锁骨下静脉、右颈内静脉和右肺上叶致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严某某、钟太洋一起逃亡云南瑞丽,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严某某、钟太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曾成林被传唤到案。原判决根据当庭质证的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某、严某某、曾成林、钟太洋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曾成林、严某某、钟太洋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成林、严某某、钟太洋均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唐某、严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太洋在本案中,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钟太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经济损失为38358.5元。由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经济损失23015元、被告人严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经济损失11508元、被告人钟太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36元(钟太洋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经济损失20000元),且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1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唐某系临时起意持刀伤人,主观恶性不大,原判量刑过重;归案后,唐某坦白认罪,真诚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伤害被害人是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被害人放也有一定过错;2.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且在二审中与家人积极筹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10-11年之间量刑。
上诉人曾成林上诉提出:其没有安排人员准备打架工具,其在三楼的打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参与四楼发生的打架,对伤人致死情况不清楚。曾成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曾成林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其既没有邀约人员,也没有参与斗殴;即使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因系履行店长职责并有自首情节,应获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及原审被告人钟太洋等人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唯爱纯K”歌城三楼C15房间消费后结账离开时,因收款人员误以为未足额付款而追讨,唐某、钟太洋等人遂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并与歌城管理人员曾成林、王为欢(男,被害人,歿年17岁)等人在三楼大厅互相抓打,其间,唐某与曾成林相互挑衅并相约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严某某接到唐某的邀约电话后持折叠刀冲到唯爱纯K三楼挑衅,被唐某一方的其他人员阻止。此时,数名歌城员工持电棒、甩棍等器械从大厅楼梯间涌出,唐某即从严某某手中抢过折叠刀与之对峙。双方争斗至四楼大厅,唐某持刀与持棍的王为欢互殴,严某某对摔倒在地一男性服务员进行殴打,被告人钟太洋手持板凳与唯爱员工对峙。斗殴造成唐某、严某某、钟太洋及歌城员工王为欢、李某2、黎某等人不同程度损伤。王为欢因被唐某持单刃锐器刺破右锁骨下静脉、右颈内静脉和右肺上叶致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唐某、严某某、钟太洋逃匿至云南瑞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曾成林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通知书,证明2018年7月17日0时许39分,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接到群众**怀的报案后赶赴现场,经调查,“唯爱纯K”C15房间消费的客人在结账时与唯爱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唯爱工作人员王为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该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将曾成林传唤到案;同月19日,在云南省瑞丽市将严某某、唐某、钟太洋抓获归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3.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唐某、严某某、钟太洋、曾成林及被害人王为欢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5张及现场照片36张,证明现场位于广安区国际商业中心的“唯爱纯K”KTV。民警在勘查中提取现场痕迹、物证13份。
5.危急重病人抢救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王为欢于2018年7月17日0时45分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6.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学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笔录、尸检照片、(毒物)检验报告、鉴定资格证书,证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受委托于2018年7月20日对死者王为欢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检验死者王为欢颈部、肩部有多处擦挫伤,左前臂腕关节处有两处深达皮下的规则创口,右颈部锁骨内侧上缘有2.6cm×1.3cm创口,横形走向,右钝左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胸腔。右侧胸腔大量积血,量约2000ml,血凝块约300g。右肺上叶肺尖部有1.8cm×0.2cm的规则创口,右锁骨下静脉和右颈内静脉交界处有2.2cm×0.5cm的规则创口,深达静脉腔。死亡原因为被单刃锐器刺破右锁骨下静脉、右颈内静脉和右肺上叶致大失血死亡。
7.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7月17日,经法医对罗某、胡某1进行检查,确认罗某身上有多处擦挫伤、擦伤、皮下出血,及左拇趾趾甲尖部破损。胡某1未见异常;2018年7月22日,对严某某、钟太洋、唐某进行活体检查,严某某左顶枕部有结痂创,左上臂外侧有皮肤青紫,左肘部有擦伤,左手背及左食指背侧有皮肤青紫。钟太洋左眼睑球结膜轻度充血,右肩部及右上臂下段外侧有皮肤青紫,右背部、右踝部内侧有擦伤。唐某右顶部有结痂创,左胸部、右手背、左前臂下段外侧有皮肤青紫,右腕部有擦伤,有8cm×7cm皮肤青紫。
8.DNA鉴定意见及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8年10月31日,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8年8月1日所送检的21份检材出具鉴定意见。在送检的1号、6号、7号、8号、9号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包胎、探亲和性干扰的前提下,与黎某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21×1019。在送检的2号、3号、5号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包胎、探亲和性干扰的前提下,与李某2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5.40×1018。在送检的4号血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包胎、探亲和性干扰的前提下,与严某某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3.51×1016。在送检的12号烟蒂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DNA,在排除同卵双包胎、探亲和性干扰的前提下,与罗某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21×1019。不排除田某是王为欢的生物学母亲。
9.歌城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据歌城3楼大厅门口监控记载:2018年7月17日0时15分,6男5女到前台结账;00:19,陈某付现金1200元和1张零钞给王为欢,支付1220元(产生消费1216元);00:20:25,胡某2出去与客人发生矛盾,呼叫;00:21:32,钟太洋对王为欢卡颈;00:22:36,唐某左手拳击曾成林脸部;00:22:54,唐某右手推曾成林;00:22:59,杨某1右手拳击曾成林脸部;00:23:50,唐某与王为欢打斗,曾成林、李某2、王某2、王为欢、胡某2等人对钟太洋群殴;00:24:02,曾成林、王某2等人群殴钟太洋;00:24:28,唐某头部右侧流血,其与翁某、胡某2在打架;00:24王为欢放耳机,之后又取领带;曾成林脱衬衣,衣服并没有坏;翁某也取领带、放耳机,KTV方李某2拿花瓶砸杨某1、钟太洋;00:24:40,打斗暂停,但唐某等并没有离开,还在与对方激烈争辩;00:24:57,监控变为黑白模式;00:26:39,监控停止;00:46,监控又开启;00:49分;民警赶达出现;00:54,监控恢复正常彩色模式。以上视频证明唐某先后与胡某2、黎某、翁某、曾成林发生打斗,钟太洋与曾成林相互推攘。王为欢手箍罗某脖子,钟太洋制止,然后对王为欢卡颈,唐某一直边打电话边与曾成林相互较劲挑衅。
四楼大厅监控视频记载:00:19:55,王为欢到前台结账,随后用耳机在说什么;00:23,李某2在打电话,情绪激动;00:25:30,胡某2将衣服扔给一个工作人员,接着王为欢脱衣服;00:26:06,王为欢(背部有特殊纹身)出现在画面中;00:26:18,客人中胖女子黄某到四楼前台衔接;00:26,歌城工作人员王某2在收身上的对讲机;00:46:30,开始有监控视频;00:47:09,一男性工作人员出现在画面中,在查看右手背伤情;00:50:20,民警出现在画面,从电梯方向过来;
3-25设备监控视频,证明01:04:26,严某某在画面中奔跑;01:11:18,唐某等人离开,未看见有人手持刀具;
十号观光电梯内监控视频,证明01:19,几名提着袋子的男子进入电梯,袋子里露出了疑似棍状物的握把,罗某也在电梯里。
2-24设备监控视频,证明严某某持刀进入电梯。
四楼办公室外走廊监控视频,证明00:26:22,李某2、曾成林一前一后进入办公室房间,后李某2出来时,监控突然中断;00:48:26,手提渔具包的三名男子从房间出来并离开唯爱歌城,00:51:33民警到达唯爱歌城的四楼现场。
办案民警调取2018年7月17日0时许唯爱KTV的监控视频及周边监控,经对比发现周边的监控时间比KTV内的监控时间快三十六分钟。
10.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明黎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唯爱KTV三楼、四楼大厅及唯爱KTV周边的监控视频中辨认出**怀、王为欢白某及自己;罗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摩尔春天的十号楼观光电梯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小强、李某1及自己;李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摩尔春天的十号楼观光电梯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罗某及自己;翁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唯爱KTV三楼、四楼大厅及唯爱KTV周边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王为欢、**怀、胡某2、李某2、白某、王某2;**怀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唯爱KTV三楼、四楼大厅及唯爱KTV周边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王为欢、王某2、胡某2、白某及自己;胡某2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唯爱KTV三楼、四楼大厅及唯爱KTV周边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李某2、王为欢、白某、王某2、**怀、自己及自己抱着王为欢下电梯送往医院的情况;李某2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唯爱KTV三楼、四楼大厅及唯爱KTV周边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王某2、胡某2、王为欢及自己;严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自己;陈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严某某;杨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中辨认出严某某。
1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日,钟太洋、严某某、唐某、陈某、罗某、杨某1、翁某、胡某2、李某2、曾成林、黎某、刘某1、王某2对唯爱歌城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并附照片26张。
12.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在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依法调取了131××××4333(陈小华老板之一)、153××××5930(罗某)、134××××0777(唐某)、135××××8889(钟太洋)、186××××6667(刘天荣)等电话码号的机主信息及在2018年7月16日至17日的通话记录,相关人员在本案案发前后有电话联系。
14.赔偿协议、收条、说明,证明2018年7月16日,王为欢在唯爱歌城被唐某等人伤害致死,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多次组织广安唯爱派对歌城和死者王为欢的亲属协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广安唯爱派对歌城支付死亡王为欢死亡赔偿款80万元。广安唯爱派对歌城已经支付了死者王为欢的母亲田某50万元。
15.凳子照片,证明唯爱KTV四楼大厅两种材质椅子照片及称重照片。方形椅子为金属和木板材质,重5.7KG;圆形凳子为木、铁圈和软坐垫,重4.3KG.系钟太洋、严某某在四楼打架中所使用工具情况。
16.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打架时双方都在提劲,服务员那边(头上扎辫子的男的,听说是店长)当时也很冲说你们要喊人打架,我们也要喊人,最多双方再打一架。唐某就打电话喊人过来,过了几分钟,一个穿米色衣服的男子来了,很激动地冲服务员在吼,黄某当时看见他手上拿了一把腰刀,喊唐某把刀收起,唐某就叫他把刀收起来,他就将刀递给唐某,唐将刀折叠收起了。唐某几人上了四楼后不久就下来了,大家一起离开。唐某等人上四楼干了什么黄某不清楚。
17.证人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劝架后,双方都没动手了,但是还是在互相骂。后来其看见唐某、钟太洋他们从四楼下到三楼,唐某说走了,在场的人就一起离开了。第二天王月华给胡某1打电话说他的一个员工死了。胡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杨某1、钟太洋、陈某、罗某、唐某。
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16日晚,陈某、唐某、钟太洋等人在唯爱KTVC15房间唱歌,离开时由陈某结账,付了现金1220元,实际消费1216元。结完账陈某一行人就离开了歌城,才走到歌城的外面就听见后面的人说打起架了,陈某听说穿一件蓝色衣服的服务员被自己这边的人打了,其他服务员就围上了,陈某这边的人和服务员在歌城的三楼发生抓扯、打架。陈某和一个穿蓝衣服的服务员发生了冲突,之后陈某退到了大门外,后面就没打架了。大约十几分钟后,严某某就来了,陈某看见唐某的手上拿着一把匕首从三楼冲上了四楼。严某某、钟太洋和陈某跟着也上了四楼,严某某、钟太洋、陈某三人当时手上都未拿东西。在唯爱的四楼大厅打架的时候,唐某手上拿着刀,唯爱的工作人员手中拿着甩棍、电棍。陈某看见钟太洋拿了一根凳子和对方人打架,对方有一两个人手上拿的甩棍和钟太洋对打。唐某拿着刀在追唯爱KTV的人,严某某也拿着一个凳子和对方打架。打架的过程非常短暂,从四楼离开时没有注意到唐某手上是否有刀。四人在南城印象汇合后,唐某就说他把对方的人捅伤了,并对严某某、钟太洋说马上要走,不要回家住。钟太洋就叫陈某回家。陈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架的严某某、钟太洋、罗某、唐某、杨某1。
19.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7月16日晚,罗某和陈某就一起到唯爱C15或D15房间唱歌,凌晨0时许结束后,钟太洋和陈某去结账,罗某看见陈某在拿现金和钟太洋在用手机扫微信,共消费了1200元左右。结完账后一行人就离开KTV,走到外面走廊的时候,后面一服务员将钟太洋喊到说钱没有付够,罗某这边的人当时听到就很冒火说怎么钱没付够,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斗,罗某也上去打了几下。双方人员都是用拳头,没有持械。打斗停止后,罗某看见双方都在打电话喊人过来打架,罗某就坐电梯下楼离开到朋友李某1的烧烤店吃夜宵,并将在唯爱打架的事情告诉了李某1。李某1和烧烤店的小强说其和唯爱的一些工作人员很熟,可以帮忙调解一下,罗某同意了。罗某、小强、李某1三人就准备去唯爱KTV,在罗某等人进电梯的时候,也有三个人进了电梯,其中一人还拿着包,包的一侧有刀柄露出来。对方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还问罗某是哪边的,罗某没有回答。罗某三人和对方三人一起到了唯爱KTV,那三个男子直接进到了一个办公的房间,房间里有十多个唯爱的工作人员。罗某进去后,罗某三人就和对方的人站在一起,有人去将带来包中的东西拿出来了,是一把约50公分长的砍刀。小强问唯爱的工作人员怎么回事,这个工作人员说唯爱有员工被捅伤了,现在已经送往医院。李某1就将罗某带了出去。
20.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杨某1这边的人和服务员发生了争执、打架,杨某1参与了斗殴。打完架后,胡某1让杨某1离开,杨某1因醉酒就到一个电梯附近倒地就睡了。其后,杨某1接到唐某电话问其是否安全,唐某说他们离开了。杨某1到楼下拦了一个出租车回家睡觉。第二天醒来与唐某联系,唐某说自己用刀把人捅到了。杨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2018年7月17日在唯爱KTV参与打架的钟太洋、唐某、陈某。
21.证人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唯爱收银员,C15客人消费1216元,王为欢将客人给的现金给了杨某2,杨某2用过验钞机发现只有1120元。随后杨某2将该情况告知了王为欢,其后杨某2一直在四楼收银台,三楼发生的打架杨某2并不清楚。曾成林、王为欢、胡景福等人从三楼上至四楼大厅后,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四楼大厅的板凳砸向曾成林,曾成林就往旁边跑了。王为欢手上拿了一个甩棍和一个手里拿了一把刀、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四楼大厅打架。穿白色T恤的男子有拿刀从上往下刺向王为欢的动作。后来,胡某2从四楼A区方向把王为欢抱过来,说王为欢被人用刀捅伤了。
22.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唯爱服务员,案发当时其站在四楼酒水间门口,看见有两个人在大厅里追打经理翁某,王为欢从A区出来了,这两个人就在大厅中拿椅子与手持甩棍的王为欢打起来了。王为欢打不赢,就往A区退,那两人个人就跟着打过去,白某就看不见了。约10秒,那两个人返回大厅。大家发现王为欢受伤,就将王为欢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是没抢救过来。
2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钟某系唯爱服务员。其在四楼的酒水间门口看见三个男子从四楼水吧往大厅方向走,其中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腰刀,另外两个男子各自拿了一个凳子,三人在四楼和王为欢、翁某相遇,拿刀的男子就追翁某,翁某就跑,王为欢用手里的甩棍打了拿刀的男子几下,拿刀男子就将攻击目标转向了王为欢。钟某没看清他是怎样把王为欢刺伤的,另外两个拿凳子的男子就用凳子砸人,没看见具体砸谁。
24.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李某2系唯爱员工,看见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打电话说喊人拿东西,对方2、3个女的劝他算了。李某2在4楼吧台看见店长曾成林上来,就问曾事情是否平息,曾煜回答不确定。李某2去找电棒但未找到。一会儿,对方穿白衣服的人就带着3、4个人从3楼冲上来,平举着一把腰刀对着唯爱的工作人员左右横扫。李某2见状逃跑,对方拿着刀追赶,并将李某2左手臂刺伤。李某2躲在房间里把门顶住,对方使劲撞了两下门就离开了。李某2出来时,王为欢已经受伤。李某2去办公室找电棍是为了预防,曾店长也跟着进来了。曾店长进办公室干什么李某2不清楚。在四楼打完架后,李某2看见五六个男子从电梯口出来,其中穿白色T恤的男子手中提了一个包包,李某2看见几个男子面熟,李某2就过去把穿白色体恤的男子手中提的包包接过来并将几个男子带到了四楼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有十几个人。一会几个男子就提着包包走了。李某2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2018年7月17日在唯爱KTV参与打架的穿白衣服男子是唐某。
25.证人胡某2证言,证明胡某2系唯爱服务员,是3楼的当班组长。2018年7月17日凌晨0点半左右,胡某2听见对讲机里喊说C15的客人买单还差100元,胡某2就出去阻拦客人让他们补款。对方一白衣男子朝胡某2右肩部蹬了一脚。胡某2就在对讲机里呼值班经理翁某,对方的人一直对胡某2等人骂骂咧咧的,翁某和店长曾成林先后来给他们做解释,但是顾客还是骂骂咧咧的,还打了曾店长一拳,双方就打起来了。双方打架都是用的拳头,打了一会儿就散了。胡某2以为没事了,就到四楼B区去巡视,从B区巡视到A区时,发现王为欢一个人坐在地上,捂住肚子,身上在流血,胡某2就赶紧叫周围的人将王为欢送到医院去。后来王为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系唯爱员工,保洁组领班。案发当晚刘某1正在和曾成林在四楼的麻将机那里聊天,三楼的服务员跑上来说楼下C15的客人打架了。刘某1和曾成林、李欢下去查看情况,得知是因为因结账的问题导致C15的客人和服务员发生冲突。本应该付1200元,只付了1100元,当时还有100元对方说用微信支付,但是微信没有转成功,服务员就跑出去追问客人,客人很生气就用脚踢了服务员并用手打了服务员。曾成林劝架、调解时,对方的人又打曾成林,曾成林、李欢和服务员就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刘某1也冲上去打了对方穿黑衣服那个男子两下。因唯爱这边的人多,对方没有占到便宜,没打多久双方就没有继续动手了,但对方一直在打电话喊人来打架。曾成林说你们喊人我们也可以喊人,要打就打。曾成林、李欢、王为欢上四楼没过多久,对方上来了四个人,其中三人就是在三楼动手打架的人,另外一个应该是第一次打完架来的,这个穿浅色T恤的男子手中拿着一把腰刀,指着曾成林他们大吼是哪个,唯爱的工作人员没敢应声。穿白色T恤、个子很大的男子从穿浅色T恤男子的手中将刀抢过来,也用刀指着唯爱这边的服务员。对方没有拿刀的几个人冲过来打服务员和曾成林、李欢等人,同时还拿麻将机旁边的凳子去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拿凳子和对方打在了一起,穿白色体恤的男子拿着凳子砸在王为欢肩膀上。刘某1看见场面很混乱,就躲进了存酒的库房里。等打架结束刘某1出来时,王为欢已经被对方的人捅到人事不省了,就将王为欢送往了人民医院没多久就死了。刘某1还证明,其看见王为欢打架时拿了一根甩棍,其他人拿凳子与对方互砸。打完架后十几分钟,刘某1去四楼的办公室,看见曾成林、李某2、翁某、**怀和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办公室。
27.证人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翁某是唯爱楼面主管,负责维护正常营业的秩序。王为欢是服务员中的一个小组长。2018年7月17日0点左右,翁某听说三楼有客人单没买完还打服务员,翁某就赶去三楼,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正在用拳头打黎某,翁某便跑去阻拦,被白衣男子一拳打在下巴上,被打后翁某用手推了那个白衣男子一下,并在双方的中间一直劝架。打了一会双方停下来,只剩曾成林和那个白衣男子在吵架。后来,翁某在四楼大厅前台的位置,看见那个白衣男子带起一帮人冲到了大厅,那白衣男子一上来就冲到曾成林面前去了,翁某见状过去拦开,对方喊翁某让开,并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子挥动,还说要弄死翁,翁某连忙退了几步转身跑到五楼躲起来了。后来,有服务员打电话给翁某说王为欢被那一帮人捅了,人在医院,伤情较严重,于是翁某赶往医院,看见医生对民警说抢救不过来了。打完架后,有三个男子手提东西到歌城,翁某不认识这三个男子,不清楚包里面是什么东西,也不知道是谁叫他们来的。只看见李某2到的电梯口接到这三个男子并把他们带到四楼一个公用办公室,办公室里面有李某2、曾成林、还有另外七八个男子在,当时他们在里面聊什么翁某并不清楚,这几个男子在警察来之前就离开了KTV。翁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2018年7月17日在唯爱KTV拿刀参与打架的白色体恤男子是唐某。
28.证人黎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黎某和王某2均系唯爱服务员,二人证实了案发当晚的事发起因及在四楼的打斗中唐某持有刀具,拿刀捅伤了王为欢,王为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人不清楚监控为何会少了一段,监控室一般组长以上的人才能进去。未听见曾成林邀约人打架,也不知道曾成林是否让翁某、李某2等人准备电棍之类的东西。
2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罗某系高中同学,2018年7月17日凌晨1点钟左右,罗某到李某1经营的烧烤店,说其和朋友在摩尔春天4楼的唯爱KTV唱歌时与KTV的服务员发生争执、打架。李某1就带罗某去歌城去想给双方调解一下。李某1、罗某及李某1的合伙人李某3三人一起去的歌城,走到一楼电梯口时,遇见另外三个年轻的男子,有一人提了一个装渔具的约长1米多的帆布包包,包包拉链是关着的,李某1估计是刀具。李某3认识其中一人,与对方打招呼,还与对方聊了几句,得知这三人是歌城的人叫去的。电梯到了四楼三个男子就直接去了一个办公室,李某1三人也跟着去的那间办公室。在办公室李某1得知有工作人员被打进了医院,歌城已经报警。李某1见没有协调的可能,就带着罗某、李某3回到一楼自己店里。证人李某3的证言亦证明了上述事实。
3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歌城的技术员。唯爱监控主机密码除了刘某2外,经理以上的都知道。2018年7月17日0时左右,有一个服务员叫其去查看监控,刘某2就去了四楼监控室,看见警察已经在监控室,监控显示器是黑屏的,查看监控主机,发现监控主机面板上的指示灯没有亮,后才检查到监控主机的电源线掉了,刘某2把被拔掉的电源线重新插上,监控设施就正常工作了。一共有两台监控主机,电源线都掉了的。将电源线重新插好后发现大约二十多分钟的监控没有了。
31.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8年7月17日开车送唐某、钟太洋、严某某到遵义。在途中听他们聊天才知道他们打架将人捅伤了在跑路。
3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得知唯爱KTV打架的事情后,带参与打架的杨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
3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供认因结账之事与歌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唐某打了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耳光,还与歌城的几个工作人员发生打斗,唐某的头部被打流血了。唐某与对方提劲,互相说要到外面喊人来打架解决定个事情之类的话。唐某给自己的兄弟伙严某某打了电话。严某某来了就往唯爱里面走,然后右手拿了一把腰刀,并大声说:“是哪些人打的,站出来”。唐某拉住严某某叫他不要乱来。这时从大厅楼梯间出来几个拿着电棒、甩棍等工具的员工准备来打唐某等人,唐某就从严某某手里把刀接过来与对方对峙。唯爱的人用电棍戳了唐某胸口后,唐某就持刀冲上去追打唯爱的人。追到楼上同时和三个拿电棍、甩棍的人在打架,对方其中一人用电棒触了唐某的胸部位置后,唐某持刀朝拿电棒这个人的方向舞了一、两下。伤到人了,但伤人的细节记不清了。钟太洋、严某某都动了手的。整个过程就两分钟左右,对方就没有继续打唐某就离开了歌城。唐某和钟太洋、严某某在南城印象汇合后,唐某等人就商量接下来怎么办,钟太洋决定先出去躲一下,留下陈某在家里处置采砂船上的事实,并了解这个事情后续的处置情况。当时唐某和钟太洋已经把手机卡扔了,只有严某某有手机。随后唐某等三人连夜跑了。
3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供认其接到唐某电话,让其叫几个兄弟伙到摩尔春天。严某某感觉到唐某应该是在那里有打架的事情,就开车到了摩尔楼下,把放在车上的一把红木腰刀揣进裤包里到了唯爱三楼门边。看见唐某满脸是血,严某某把折叠腰刀拿出来舞了几下,唐某就把严某某手中的刀收走了。唐某抢过刀就往唯爱四楼跑,严某某也跟着跑到四楼。在四楼,有三个男子用甩棍对严某某进行殴打,钟太洋拿着凳子和对方一个男子对峙,唐某把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按在墙上。严某某没有看见唐某用刀的过程。离开歌城后,在唐某所住楼下,唐某说用刀捅了两个人,其中一个躺在地上没有动,估计不行了,要赶快跑路。钟太洋提出可以往缅甸那边跑。2018年7月19日上午三人在云南瑞丽准备偷渡到缅甸的时候被云南瑞丽的公安抓获。
35.被告人钟太洋的供述,供认2018年7月16日晚上,钟太洋请唐某等人到唯爱纯K去娱乐,在三楼15号房间。17日凌晨0时许,钟太洋就叫服务员结账,服务员说一共消费了1216元,钟太洋准备用手机支付宝付账,因手机没电,钟太洋就叫陈某去给现金,陈某给了1220元现金。钟太洋等人出来走到三楼的电梯口,服务员过来说少给了100元,钟太洋就和这个服务员争执起来了。钟太洋这边的人就先动手打了这个服务员,服务员就喊了7、8个出来,钟太洋被对方的围着打。第一次打架结束后,唐某与对方的人提劲叫嚣,相互说要叫人打架。唐某给严某某打了电话后,严某某就来了。钟太洋看见严某某手里有刀,就上去说不要用刀,后来刀就到了唐某的手上。歌城的人和唐某等人对峙,唐某说“你们哪个敢拿电棍打我,我就拿刀捅哪个”,对方的人用电棍打了唐某,双方就动手了。唐某用刀去砍对方的人,对方的人边挡边往4楼退,严某某和唐某就追上了4楼和对方的人打架,钟太洋也随后上了4楼。钟太洋用塑料和铁混制的椅子想将一个穿黑色衣服人抵住,但没有抵住还差点摔了跤,对方也没有打钟太洋。这时唐某、严某某不知道从哪里出来,唐某就过来说“走了”,然后钟太洋、唐某、严某某就跑了。后来唐某给钟太洋等人说他用刀将对方的一个服务员捅得有点狠。当晚,在得知对方有一个人死亡后,唐某、严某某、钟太洋三人就一起商量跑路
36.被告人曾成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在第一次、第三次讯问中,曾成林供认在三楼打架的时候,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挑衅说是不是要打架,曾成林就说来嘛。曾成林就叫李欢、翁某去准备电棍。曾成林、李欢、翁某三人就上了四楼后,曾成林又给翁某、李某2说叫他们准备电棍这些东西,这些东西就放在4楼前台处。其后,曾成林否认安排员工准备工具打架的事实,只承认在第一次打架结束后,曾成林等人将受伤的员工撤离到了四楼大厅,还安排吧台主任**怀打电话报警。在曾成林等人在等待警察到来的时候,看到有五六个打人者从三楼冲上来,其中有一个穿着白色T恤的手里拿着刀,曾成林看见了就立即从旁边的安全通道跑了。后来曾成林给值班经理翁某打电话,得知一名员工受伤被送往了医院。曾成林赶忙跑到歌城,此时警察已经来了。曾成林又去医院,医生已经宣布王为欢死亡了。曾成林不清楚四楼大厅的监控为什么会掉线。唯爱歌城有甩棍和电棍,平时在四楼前台处。曾成林未安排他人准备东西打架、也并未叫其他人参与打架。曾成林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十张辨认照片中辨认出2018年7月17日在唯爱KTV参与打架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是钟太洋,拿刀、穿白衣服的男子是唐某。
37.赔(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证明本案二审期间,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王为欢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10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情节,且经原审当庭质证,二审期间出现的第37项证据亦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质证无疑。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害人方在收款时因误以为被告人方未能足额给付款项时,追出讨要,被告人方只需沟通查验即可解决。但被告人方却首先动手打人,激化事端,导致本案发生。因此,被害人方在本案的起因上没有过错,激化矛盾引发案件的过错方是被告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临时起意持刀伤人,主观恶性不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虽系纠纷引起,但被告人方首先动手打人激化事端,对被害人方某且邀人助威,在随后的争斗中持刀伤人致死,表现出目无法纪、逞强斗狠和不计后果的主观心态和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上诉理由成立,对辩护人所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曾成林提出的其没有安排、参与聚众斗殴行为,其在三楼的打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曾成林犯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唐某与曾成林在“唯爱”三楼打斗被劝止后,有相互挑衅并相约斗殴的行为,该情节不仅有被告人唐某、严某某、钟太洋的供述证明,还有唯爱员工李某2、王某2、刘天健及唐某一方在场人员黄某、罗某的证言佐证,被告人曾成林亦供认,足以认定。随后,双方多人在四楼发生斗殴并致被害人死亡。曾成林作为店长,不仅未能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反而当众挑衅激化矛盾且声称要聚众斗殴,对在场员工起到实际上的召集和动员作用。其后,曾未阻止员工们为斗殴所做准备和具体打斗行为,造成事态扩大和人员伤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曾成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曾成林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案发后,曾成林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协助调查的曾成林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且其归案后供述反复,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原审被告人钟太洋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成林等人因纠纷发生争执、打斗后,唐某和曾成林相互挑衅并相约斗殴,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严某某并伙同钟太洋与被害人王为欢等人互殴,唐某在斗殴中持刀刺伤王为欢并致其大失血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成林、严某某、钟太洋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严某某、钟太洋系持械聚众斗殴;唐某、严某某、钟太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唐某、严某某、钟太洋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唐某在二审中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曾成林、严某某、钟太洋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曾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钟太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静宏
审 判 员 温晓梅
审 判 员 舒 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井余
书 记 员 刘明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
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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