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某某、李某某红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1-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终10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7月10日被发布拘留通知书,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后再次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某红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向韩科开、孟园园(已起诉)经营的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制造的带有“HUAWEI”、“OPPO”、“VIVO”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包装。根据2019年8月12日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补充说明》显示,2018年4月、10月至12月,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从李某某某某处购买OPPP、VIVO品牌包装盒650000个,金额人民币351600元。自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红军明知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其销售的系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仍购进后用于销售。根据2019年8月12日河南华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补充说明》显示,2018年11月7日,李某某红军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进OPPOR11大礼盒耳机1080个,金额7020元;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处购进OPPO、VIVO品牌手机配件9720个,金额61452元,2019年5月李某某红军退回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手机配件X20大礼盒耳机987个,金额6218.1元。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地铁九号线高增站站台处将李某某某某抓获;201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通过手机联系到李某某红军,后李某某红军按照与公安机关的约定,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查扣的华为电源适配器、华为数据线、华为耳机、OPPO电源适配器、oppo数据线、OPPO耳机、vivo电源适配器、vivo数据线、vivo耳机均非上述公司生产,也并非授权生产。

2.河南华凯会计师数物所出具的《关于郑州明扬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补充说明》记载:公安机关提供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某某通过微信发给孟园园的三张对账单显示,2018年4月、10月至12月,韩科开从李某某某某处购买oppo、vivo品牌包装盒650000个,金额351600.00元。公安机关提供的李某某红军、孟园园签字确认的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明细、72本销售单据显示,2018年11月7日,李某某红军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进OPPOR11大礼盒耳机1080个,金额7020元;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处购进OPPO、VIVO品牌手机配件9720个,金额61452元。公安机关提供的由孟园园签字确认的出库单显示,2019年5月李某某红军退回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手机配件X20大礼盒耳机987个,金额6218.1元。另有公安机关调权的银行转账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3.同案犯韩科开供述证明,其成立的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华为、oppo、vivo手机配件包装是我从广州的李某某某某等处购进的,付款大部分是通过孟园园手机或微信转账。

4.同案犯孟园园供述证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的假冒华为、oppo、vivo手机配件包装是从广州李某某某某等处购进的包装盒。其和李某某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单中,以“op”开头的是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包装,以vo、vi开头的是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包装。前期从李某某某某处购买有假冒华为、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配件包装盒,后期就只有oppo、vivo两种牌子。“汇众电子”的老板是曾现中,他在通讯大世界卖手机配件,2018年底曾现中出事后,都是与李某某红军联系。销售给汇众电子的假冒oppo、vivo耳机有6万多,李某某红军后来退货1万元左右。

5.被告人李某某某某供述,李某某某某对其从2018年初到2019年3月25日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标志的手机包装盒的事实供认不讳。孟园园通过手机或微信向其订货,李某某某某将对账单通过微信发给孟圆圆。对账单中,带有“op”开头的产品是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包装,带有vo、vi开头的产品是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包装,带有兰字开头的是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带绿字开头的都是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vooc线、FAST快充盒、原17数据线、2018数据线等这些都是假冒vivo或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的包装盒及相应的配件。

6.被告人李某某红军供述,2017年2月,其曾现中入伙“汇众电子”。2018年下半年,我到豫泰通讯城七楼找到韩科开、孟园园,进手机配件。我进的主要是耳机,还有一些手机数据线,我印象中这些产品都打有oppo或vivo标志,购进的配件大概每个在6.3元至6.5元,销售价格为7元左右。我知道这些手机配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为比正品价格要低的多。2018年11月份以后,我从郑州名扬通讯购进有6万多元的假冒oppo、vivo耳机,大部分在店里销售了,有少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我退给郑州名扬通讯店了,大约有四、五千元。

7.辨认笔录显示,孟园园辨认出李某某红军是从郑州名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购买假冒oppo、vivo手机耳机的人。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控告材料以及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在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红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上诉人李某某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李某某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因儿子有病无人照顾,请求判处缓刑。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某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因儿子有病无人照顾,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及意见,经查,李某某某某销售假冒OPPO、VIVO品牌包装盒650000个,销售金额3516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对于李某某某某的家庭情况,我们非常同情,但在法律与情感之间出现冲突无法兼顾时,司法不能擅自突破法律的规制而强调同情。原判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李某某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家庭情况、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予从轻处罚,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故李某某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红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仍予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某某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晓敏

书记员彭锦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