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建:
你因张敬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刑初2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9)豫刑终1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张敬龙量刑过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敬龙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你称原判对张敬龙量刑过轻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夫妻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且张敬龙有自首情节,原判依据张敬龙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并综合考虑张敬龙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等案件情况,对张敬龙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张敬龙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