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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2-08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456号

罪犯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罪犯詹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648.4元。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以罪犯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为5次良好,2次优秀。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5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薇

审判员 周青松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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