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捕前住安徽省合肥市局项目部。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从外地返回滑县探亲,2月25日晚在其母亲被害人韩某(滑县半坡店乡石佛村村民)家某。当晚七时许,在韩某家西院最西侧卧室内,王某某与韩某谈及王某某的婚姻问题,韩某数落王某某的家庭生活过得不好引起王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并推搡至院内。在院门处,王某某先后持砖头、铁棍、菜刀等工具击打、砍击韩某头、颈等部位,致被害人韩某颈部离断合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王某某作案后,在院内的脸盆洗了手,并将作案时所穿的黑色棉袄、袜子脱下留在西卧室内,拿走韩某手机,通过院内人字梯翻墙至韩某家东院后,从东院东大门连夜逃离现场,乘车前往郑州市。次日(2019年2月26日)其在郑州市用韩某手机多次拨打110报警,经赶来的郑州公安民警劝说后乘大巴返回滑县,在滑县汽车站又用韩某手机拨打110报警,被接警后赶来的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滑县公安局半坡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9年2月26日9时许,滑县半坡店乡前安虎寨村村民王某2报警称,其母亲韩某被杀死在石佛村家中,滑县公安局遂于当日立案。
2、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警情况证明:2019年2月26日6时34分,一女子在郑州市公安局门口拔打110电话自称在安阳杀人了,要求投案。民警向该女子落实情况中,该女子拒绝回答且精神异常,因怀疑该女子是精神病人,未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后该女子离开。
3、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情况说明及滑县公安局民警姚会利、肖建东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2月26日11时左右,处警民警按110指令在滑县长途汽车站将打110自称杀人的王某某控制,并移交刑警大队处理。
4、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经对王某某人身检查,发现其右手无名指有伤、右手有血迹;经对其随身携带的挎包进行检查,发现郑州-滑县汽车票及保险单各一张(王某某称2019年2月26日从郑州返回滑县投案时所乘汽车车票)、粉色毛巾一条(王某某称作案后用该毛巾洗脸),一号码为150××××****的红色老年机并扣押。经查询,上述手机机主为韩某,该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在当日早上先后五次在郑州拔打110电话,同日11:20分在安阳拔打110电话报警。检查中提取了王某某归案时所穿的黑色裤子、血样、双手掌、手背及十指指甲擦拭物等物证备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明:现场位于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石佛村韩某家。其家为独院,大门朝西,东边为韩某家另一个院落。在两个院落的中间为一界墙,在界墙北侧的东院处搭一个红色闭合的人字梯,对应的西院处搭一个银色闭合的人字梯。在院内南侧大门东边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头部对应地面有一片血泊,对应的南侧大门上有大片喷溅状血迹,尸体头部南侧地面有一把带血菜刀,菜刀旁边地面有四块整砖,其中一块红砖上有血迹和毛发;院内西侧棚户内发现一根铁棍;在堂屋最西侧卧室书桌下方发现一双带有红色斑迹的黑色袜子,单人床北边床头上有一件带红色斑迹的黑色棉袄;在大门南侧西墙上、尸体周围地面上、院内南墙上等处发现多处喷溅状、滴落状、抛甩状血迹;另对西院南侧大门上的小门北边缘、西卧室地面上可疑斑迹,对尸体北侧地面上的“U”型贯钉、西卧室地面上的残缺足迹、堂屋走廊上红色塑料盆内的红色液体、西院银色人字梯右侧扶手上和东院大门内侧门把手上的擦拭物均予提取备检。
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尸体检验记录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头颅额颞顶枕部可见多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深达骨质;颅额、顶、枕部见多处头皮下血肿,右颞部及额部、右眼内眦部可见多处头皮挫伤和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道较深,探查深达骨质;右眼挫伤,红肿明显,右眼球破裂;右耳廓部分离断,断端整齐,口唇部见多处擦挫伤;颈部与头部断离;右肩部可见多个大小不一的挫裂创,右手食指皮肤擦伤。鉴定意见为韩某系颈部离断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7、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①送检的南侧大门西侧面上血迹擦拭物、大门南侧西墙上血迹擦拭物、南侧大门上的小门北边缘可疑斑迹擦拭物、尸体头下血泊擦拭物、棉袄后背血迹擦拭物、棉袄袖口血迹处、贯钉、砖块上褐色斑迹擦拭物、菜刀刀把擦拭物、铁棍上褐色斑迹擦拭物、银色人字梯右侧扶手擦拭物、袜子上褐色斑迹擦拭物、院内南墙上血迹擦拭物、韩某双手手掌、手背血迹擦拭物及十指的指甲缝擦拭物、王某某作案时所穿黑色裤子外表面褐色斑迹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韩某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4×1027;②送检的铁棍中间褐色斑迹擦拭物、韩某右足背血迹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韩某、王某某的DNA分型。③支持王德仕、韩某是王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2.14×109。
8、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棉袄、砖块、菜刀上检出的STR分型与韩某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上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4×1027;送检的袜子检材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在D3S1358等基因座中,均包含韩某相应基因座的全部等位基因。
9、辨认照片证明:证人王某1(王某某姐姐)经辨认现场提取的黑袄,确认该黑袄系其在案发前送给王某某的。
10、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证人王某2(王某某之妹)证言证明:2019年2月25日晚9点多、2月26日早上6点其打母亲韩某电话无人接听,早上7点多其到石佛村其母亲家后叫不开门,从门缝中看到地上躺着个人,地上还有血迹,于是就去叫本家侄子王某3,王某3翻墙进入院内打开院门,其进院后看到地上躺着的是母亲韩某,头上有好多刀口,脖子都快砍断了,脸上、地上都是血。未见到和母亲一块住的二姐王某某,在西屋床上看到王某某的衣服、床头柜上看到王某某手机,即打电话报警。王某某嫁到山西生儿子后得了精神病。正月初七,王某某回滑县探亲,正月十五前后,王某某丈夫、儿子离开,王某某和韩某一块住。
13、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月26日上午8点多,其三姑王某2去其家说叫不开韩某家的门、从门缝看地上有血。其即随王某2到韩某家,其翻墙进入院内,看到韩某在门口倒着,身下有血,其打开院门,王某2进院后其就出去了。
14证人王起勤(滑县半坡店乡石佛村村长)证言证明:2月26日上午8时20分接到妻子赵学英电话说王某2母亲被杀了,其即去半坡店派出所报警,后与民警一块去了现场,看到韩某在大门里边躺着,地上都是血。王某2说其二姐王某某的衣服、手机还在,人不见了。2019年春节曾听韩某说王某某在外地过的不好,精神病重了,准备将王某某接过来住一段时间。
15、证人王某4(韩某邻居)证言证明:2月26日早上7点半左右,王某2到其家说叫不开韩某家院门、地上还有血,后王某2去找村长王起勤,其随即到韩某家门口,发现院门从里边插着,从门缝看地上有血。
16、证人王某5(韩某邻居)证言证明:韩某平时独自一人居住,二女儿王某某平时不好出门,之前嫁到了山西,今年正月王某某回来和韩某一起住。
17、证人段某真(韩某邻居)证言证明:2月25日下午曾见王某某在韩某家门口站着,26日上午快9点时,看见王某2在韩某家门口说韩某被人杀了,其听别人说王某某有抑郁症。
18、证人贾某(王某某丈夫)证言证明:其和王某某于1996年在郑州打工期间认识,后二人结婚,因王某某家人非让其在郑州买房才同意结婚,曾闹点矛盾,后来好了。2012年王某某患上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过。2019年春节其夫妻二人和儿子一块回滑县探亲,本来说好2月17日一块回合肥,但岳母韩某让王某某在家多住几天。
19、证人缑章谦(案发当晚王某某所乘轿车的司机)证言证明:2月25日晚上8点左右,其开着自己的白色现代轿车(豫E×××**)拉着朋友缑晨康等人一同去焦虎吃饭,路过石佛村口时一40多岁的女子站在路中间拦车要去焦虎镇,其就将该女子送到了焦虎。当时这个女子神情比较慌张,说话也比较少,还说要去医院让送她去郑州,其未同意。证人缑晨康证言证明的内容与缑章谦一致,并证实该女子长头发、绑着马尾辫,手里拿一部红色按键的老年机。证人证言与王某某供述的作案后离开现场在村口拦了一辆白色车到焦虎镇的情节印证一致。
2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9年正月初六其一家三口从安徽回滑县娘家探亲,后丈夫和孩子先回安徽,其住在母亲韩某家。2月25日晚其与母亲睡觉前闲聊中,其母亲韩某说其嫁的不好、是三等人、连免费保姆都不如,韩某说话的语言、腔调用词非常恶劣,让其接受不了,其受了刺激,与韩某拉拉扯扯打到一块推搡到大门口,韩某踩到挡大门的砖绊倒了,其拿了一块红砖朝韩某头上打,韩某在地上躺着喊救命,打了几下其不知道,打过之后韩某不吭声了,其把砖扔到离大门不远的地上后又从堂屋门口拿一个钢管去打韩某,不知打了几下,打过之后把钢管放到大门北边一个棚门口了,就回厨房拿了一把切菜刀朝韩某脖子上砍,砍过之后把刀扔到大门南边排水口附近了。其右手无名指也受伤了。之后其在堂屋门口的水盆里洗手,拿一条小毛巾去厨房桶里面洗脸了。打斗时其上身穿的是姐姐给的黑色棉袄,下身穿黑裤子、黑色袜子,没穿鞋子,之后其回睡觉的房间,把黑色棉袄放到床上,下身穿的衣服没有换,把袜子脱了穿上鞋,拿起挎包、照片、母亲的手机,从东墙的梯子到东院出来走到村口拦了一辆白色汽车把其送到焦虎镇上,从镇上其坐另一辆车去了郑州。其在郑州做过生意能在郑州找到报案的地方。到郑州其坐出租车到郑州市一个有“110”地方打电话报警,来了两个民警问过情况后让其回家报案,其又坐汽车回滑县,到滑县新汽车站后就打电话报案了,警察把其带到了公安局。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铁棍一根、砖头一块予以没收。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某某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被告人非打即骂,对引发案件有一定过错;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二审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作案时连续使用砖头、菜刀、铁棍击打、砍被害人头颈部,作案后换下作案所穿棉袄、脱下袜子,翻墙离开现场、拦车前往郑州,在郑州报警后又根据接警人员劝说返回滑县报警,归案后能完整清晰的陈述作案经过,证明其作案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其对持砖头、菜刀、铁棍连续击打、砍人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具备清晰、明确认知,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被害人韩某怜悯女儿王某某,在王某某探亲之时挽留女儿多住时日,即便韩某在闲谈中有不当言语,也不能以此认定韩某对引发案件有过错。王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对上述情节均予认定。王某某因不满母亲的指责先后持砖头、铁棍、菜刀对母亲连续击打、砍击,致使韩某头部多处创口,颈部与头部断离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的刑罚适当,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以“王某某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二审再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智玉
审判员 沈青梅
审判员 唐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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