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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侵犯著作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11-0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终10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满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又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 筝

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晓敏

书记员刘芙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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