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48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留置,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佛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留置,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振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留置,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曾夏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留置,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财务部经理兼会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惠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惠州市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佛宝、苏振伟、曾夏阳、张某某、周凤英、黄惠夏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粤1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佛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苏振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曾夏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被告人周凤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黄惠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佛宝贪污所得的人民币470万元和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3.34125万元),被告人苏振伟贪污所得的人民币280万元、惠城区风尚国际大厦22C房产一套和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3.34125万元),被告人曾夏阳贪污所得的人民币380万元和港币50万元(折合人民币43.3412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贪污所得的人民币320万元,被告人周凤英贪污所得的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黄惠夏贪污所得的人民币110万元,以及单位公款人民币329.4万元发还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在案的周凤英名下作案所用的银行卡余额40.674465万元及孳息发还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苏振伟多退的人民币104万元折抵其罚金后发还。(八)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凤英违法所得人民币270万元,追缴黄惠夏违法所得人民币2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刘佛宝、苏振伟、曾夏阳、周凤英、黄惠夏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张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铭泽
审判员 王晓文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谢瑞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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