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23号
朱某某:
你因自诉刘铭、杨家彦、纪建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驳回起诉一案,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93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55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在立案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刘铭、杨家彦、纪建伟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你所诉事项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刘铭、杨家彦、纪建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法院认为你的自诉缺乏罪证,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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