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2号
罪犯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2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高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以罪犯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谢某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谢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依据相关规定,上述奖励折算为3个表扬奖励。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罪犯谢某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3279.16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亲属,经查,未执行,现尚未发现谢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综合表现材料。(2)罪犯谢某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罪犯谢某的计分考核台帐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罪犯谢某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谢某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梅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洁
书 记 员 陈 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