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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0-04-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7号
罪犯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燕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燕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京刑更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月3日北京市良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良乡监狱以罪犯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各类教育活动,劳动态度端正,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燕某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燕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燕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同年6月依据相关规定,折算为1个表扬奖励。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原判认定燕某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罪犯燕某无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良乡监狱出具的罪犯综合表现材料。(2)罪犯燕某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良乡监狱对罪犯燕某的计分考核台帐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良乡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良乡监狱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燕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燕某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45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梅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洁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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