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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诈骗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2020-02-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11号
罪犯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6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宋某某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宋某某的原判无期徒刑予以减刑,对于其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改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25日折算为1个表扬奖励。2017年12月、2018年5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宋某某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8878000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宋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9元法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无其他银行存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综合材料。(2)罪犯宋某某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对罪犯宋某某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出具的关于宋某某诈骗执行一案执行情况的复函。(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宋某某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42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晓
审判员 张学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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