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滨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耿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耿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同意山东省女子监狱为罪犯耿某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耿某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耿某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耿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耿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42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媛媛
审判员 崔 婧
审判员 尚秋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雅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