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刑申294号
马大康:
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刑终257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申诉人构成犯罪。理由:马大康对于面积虚增的情况并不明知,客观行为上马大康并不存在超越职权或不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且其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国家财产损失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所采信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二审在马大康作无罪上诉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属审理程序违法;公诉机关追赃不彻底。”为由,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书证、同案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你的供述能证实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依法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你作为拆迁组的成员,应当在签字前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且有证据证明你明知还房协议虚增面积486.73平方米,仍在还房协议上签字,你与同案人的行为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客观要件,且你的行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所采信的鉴定意见,经审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符合客观实际,应当予以采信。你与同案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已然形成,公诉机关追赃是否彻底,并不影响你的行为构成犯罪。经审查本案的一、二审审理程序,并无违法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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