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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2-0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刑更56号

罪犯张某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齐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于某1、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39662.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黑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黑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某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1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某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有在服刑期间,其能够认罪悔罪,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某有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无期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有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4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德敏

审判员  赵世莹

审判员  王迎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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