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刑终11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6)沪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及其辩护人张勤、吾买尔江?买买提、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毒品,相关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吸毒检测报告单,涉案人员某?依明、某?塞来、某?艾尼瓦尔的供述,某?依明、某?塞来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在本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3号克孜里库尔干餐厅处,向涉案人员某?依明(另案处理)贩卖白色块状海洛因4块(净重1,398.11克,含量为58.06%)。2016年4月23日,民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尊茂鸿福酒店抓获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并当场查获大麻0.9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海洛因1,3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上诉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否认犯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经查: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到案后,不仅否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且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0.9克大麻、经检测其尿检呈大麻阳性的情况下,仍否认曾食用大麻等一切涉毒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从某?依明经营的克孜里库尔干餐厅内查获涉案毒品海洛因后,某?依明即供认了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等人凌晨去餐厅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详细经过。某?依明的供述,得到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毒品海洛因及相关监控录像证明,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对某?依明供述的毒品交易时间段内,其曾驾车在该餐厅附近停留,并进入餐厅的事实也作供认。故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涉案人员某?依明的供述、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现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上诉否认贩卖毒品,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海洛因1,3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阿不都克力木?阿不来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亚哲
审判员 费 琦
审判员 吴 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许华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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