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友,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桂花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J。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友,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举、重庆东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2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623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严永鸿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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