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某因与梁某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梁某亦同意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倪洪杰
审判员 夏兴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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