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天然居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景区箕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5678998D。
法定代表人:苏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天然居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3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叶某某、寰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寰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了《委托合同》并退款8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前,叶某某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以及案外人重庆八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健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明确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寰亚公司的《委托合同》作废,寰亚公司不再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的广告宣传费80万元,用以冲抵八健公司应向寰亚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2019年6月24日案外人刘建军将《三方协议》原件从叶某某处骗走,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随即提出本案诉讼。寰亚公司一再向追讨原件,但刘建军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未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明知本案款项已经抵销,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叶某某系寰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收款和签署协议均为职务,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80万元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能认定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
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辩称,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认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
寰亚公司述称,同意叶某某意见。
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寰亚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2.寰亚公司、叶某某立即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合同款8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同档利率的3倍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寰亚公司、叶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寰亚公司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寰亚公司受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的委托进行广告宣传,以实现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引资入股的目的。宣传推广费用为80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支付该公司广告宣传费5万元,次日支付35万元,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向寰亚公司支付合同余款40万元等。
2016年6月22日,刘建强通过网上银行给叶某某(账号X)转账5万元,2016年6月23日,刘建强通过网上银行给叶某某(账号X)转账35万元,2016年7月7日,刘建强通过网上银行给叶某某(账号X)转账40万元。
2017年6月7日,寰亚公司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解除2016年6月21日所签订的《委托合同》,该合同所有约定条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作废。二、寰亚公司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所交纳的广告宣传费用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该款由刘建强账户通过网银支付。)三、退还期限为2017年7月7日以内。四、逾期未还款,寰亚公司承担银行利率3倍以内的资金利息,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甲方寰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签字捺印,乙方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杰签字捺印。
另查明,叶某某是寰亚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99%。叶某某账号X的银行卡自2016年6月22日收到刘建强支付的5万元时账户余额为61535.02元。期间收到刘建强转账75万元,其他转存35600元,至2016年9月15日,叶某某账户X的余额为93.55元。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该账户频繁通过财付通深支付,并有金额不等的消费以及现支、转支项目。寰亚公司举示工资发放表、费用报销单用于证明刘建强支付至叶某某账户的资金全部用于寰亚公司经营,但寰亚公司举示的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工资支出为229023元,费用报销295392元。剩余20余万元不清楚用途。同时寰亚公司和叶某某陈述,该账户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通过财付通深支付的一部分是个人微信消费,一部分是用于公司支出的微信消费,但无法区分个人微信消费和公司微信消费。寰亚公司没有财产,不能清偿本案债务。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对寰亚公司举示的工资发放表及费用报销单均不认可,因没有发票且与叶某某的交易流水不能对应。
一审庭审中,甲方寰亚公司举示寰亚公司与乙方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丙方八健公司(已注销)的《三方协议》照片打印件、《合作协议》及监控录像视频、通话记录。用于证明本案所涉债务已经冲抵。《三方协议》载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寰亚公司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作废。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向寰亚公司交纳的捌拾万元广告宣传费,寰亚公司不再退还,用以冲抵八健公司应向寰亚公司交纳的捌拾万元广告宣传费。本条所约款项冲抵,三方均不会呈现账务往来。甲方寰亚公司盖章,叶某某签字,乙方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苏杰签字,丙方刘建军签字捺印。寰亚公司与八健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寰亚公司与八健公司就合作开展扶贫公益活动事宜签订协议,八健公司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寰亚公司支付300万元;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向寰亚公司支付100万元。寰亚公司称,2019年6月24日,八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从寰亚公司叶剑霞处骗走了《三方协议》原件,叶剑霞多次致电X联系刘建军要求刘建军归还《三方协议》原件,刘建军拒不归还,2019年7月31日,叶剑霞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接报回执,载明报警信息为:在中山三路159号,称有人(黑社会)威胁自己,疑似纠纷,民警赶到中山三路159号八楼一广告公司,经了解,报警人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将报警人双方带回所进行协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决定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认为《三方协议》是复印件,不认可《三方协议》的真实性,否认签订《三方协议》,且认为该《三方协议》上的苏杰的签字与解除协议上苏杰的签字不一致。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认为监控录像视频无法确认是什么人,也不能看出做了什么事。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通过与X的电话取得联系,对方称其是刘建军,一审法院询问刘建军是否至寰亚公司以复印的名义拿走了《三方协议》原件。刘建军称,其没有去寰亚公司,去年一直在忙自己的业务没有去寰亚公司。八健公司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刘建军与刘建强是亲兄弟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寰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及《解除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自愿于2017年6月7日协议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依法于2017年6月7日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后,寰亚公司应当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7月7日前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广告宣传费用80万元,寰亚公司没有按约定退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协议》约定的逾期未返款,寰亚公司应承担银行利率3倍以内的资金占用利率,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至于寰亚公司辩称的案涉的80万元款项已经冲抵的意见。首先寰亚公司提交的《三方协议》系照片打印件,没有原件,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及刘建军均不认可该《三方协议》。其次,寰亚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通话记录及报警记录不足以证明寰亚公司不能够持有《三方协议》的原件。再次,寰亚公司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向寰亚公司支付的80万元款项已经冲抵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寰亚公司辩称的案涉80万元款项已经冲抵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请求寰亚公司退还广告宣传费80万元,并要求寰亚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叶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叶某某是寰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寰亚公司99%的股份。其次,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将案涉80万元款项支付至叶某某的个人账户,叶某某将该资金的一部分支付了寰亚公司的工资及费用,还有一部分用于了个人消费,未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往来与工资及费用报销单相印证,也未对该账户中的资金往来做公司财务记载。再次,寰亚公司没有财产,不能清偿案涉债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寰亚公司的财产与叶某某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叶某某依法应当对寰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市天然居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于2017年6月7日解除;二、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重庆市天然居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广费80万元,并支付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叶某某对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6元,由重庆寰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叶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寰亚公司是否应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80万元宣传推广费以及叶某某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寰亚公司是否应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80万元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叶某某主张寰亚公司、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八健公司之间签订了《三方协议》,但不能提供《三方协议》的原件。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与刘建军均不认可该事实,叶某某举示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也没有明确系因刘建军骗取《三方协议》原件而报案,因此,尚不能认定叶某某主张的事实成立。寰亚公司应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80万元宣传推广费。
关于叶某某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就本案来看,叶某某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本案款项不符合公司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且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公司。虽然仅凭叶某某收取该单笔款项尚不足以证明其与寰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财产,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责任形态的规定,可认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相较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义务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财产的先执行抗辩权,即对主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后,才能对补充责任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一审中,叶某某和寰亚公司均陈述,因寰亚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叶某某作为补充责任的义务人的先执行抗辩权已经不成立。就本案处理结果而言,叶某某就本案债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与一审判决的连带责任实质并无不同。
另需特别指出的是,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一审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寰亚公司、叶某某立即退还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合同款8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同档利率的3倍的利息。一审判决自2019年8月20日前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未对天然居老年公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未判决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但当事人并未就此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叶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6元,由上诉人叶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光洪
审 判 员 黄 淳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曦
书 记 员 杜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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