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环路**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69763L。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念,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原审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2020)渝015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通知,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邓筱茜
审 判 员 严永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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