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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环路**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69763L。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媛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念,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原审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2020)渝015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通知,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峻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邓筱茜

审 判 员  严永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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