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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与王睿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特18号

申请人: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88145W。

法定代表人:YEOSIEWHAIP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欣,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睿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申请人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睿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称,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403号仲裁裁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王睿婕答辩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应驳回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403号仲裁裁决:一、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向王睿婕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的工资13110.80元;二、驳回王睿婕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13110.80元,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虽提出渝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403号仲裁裁决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但其主要理由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以及不应支付被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属于事实认定,且申请人现提交的快递查询电话录音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仲裁中王睿婕提交的证据,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故对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盛某(上海)规划设计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泽兵

审判员  江信红

审判员  邓方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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