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知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L495B。
诉讼代表人:陶芝玲,重庆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予曼,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航天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汽摩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1008B。
法定代表人:秦颖,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1元,减半收取492.55元由原告重庆博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吕金伟
审判员 邓成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汪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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