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莫某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4795560M(1-1)。
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纪昕,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银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3059795A。
诉讼代表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该企业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莫某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芜湖莫某泰克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宇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佳俊
书 记 员 孙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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