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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焦某某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黔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79551F。

法定代表人:郭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焦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自愿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47元,减半收取313.74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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