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与聂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炼,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向蓉,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聂某某,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0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对上诉人田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周志民,被上诉人聂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自愿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田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石 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