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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治军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治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陶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陶治军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陶治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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