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然,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渝024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任某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任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翟维玲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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