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古柏(系游某某之兄),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王某、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游某某、王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王某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上诉人周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胜友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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