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档案局住宅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A0FC16。
负责人:李仕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源,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长沙玉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川
审 判 员 蔡 伟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院印)
法官助理 朱晋云
书 记 员 陈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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