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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余自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自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自发、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渝0230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上诉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继雁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蔡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建峰

书 记 员 梅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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