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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某与杜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军,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其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向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何向某举示了重庆唯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唯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杜某某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且按持股比例分红。

本院认为,重庆唯伊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导致基础事实可能发生变化,案件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加之可能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注意依照《合同法》、《公司法》厘清事实,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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