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72304468X。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曹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天屿江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931605T。
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男。
原审第三人:唐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诉人崔淑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鑫德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崔淑兰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崔淑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淑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崔淑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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