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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与冯某某、谭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MB1D57529E。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月红,重庆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林,重庆百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元,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谈祖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谭某某、谭某某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因与冯某某达成协议,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冯某某则于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冯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撤回上诉;

三、准许冯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公路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玉涛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晶晶

书 记 员 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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