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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向某某与陈某、曾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937C。

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

上诉人桑某某、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杰某、陈某、原审第三人重庆三峡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桑某某、向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桑某某、向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桑某某、向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2209.5元,由上诉人桑某某、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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