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桥头丰泰汽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5925689K。
负责人:涂劲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燕,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绪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范绪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绪权、范某某、范某平、刘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因与范绪权、范某某、范某平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毋向娟
审 判 员 盛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黎 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