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龙,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龙,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俊侠(别名徐达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龙,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许俊侠、黄某某、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交案涉地块的航拍图,以及许俊侠、黄某某、黄某某二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导致原判事实认定不清,即争议地块是徐世芳的自留地还是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门上沛原包地块的事实认定不清。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李青春
审 判 员 朱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蹇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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