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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75元,减半收取576.88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韩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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