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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圻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德华、曾琛劼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圻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马寒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德华,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琛劼,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辕,男,汉族,1980年7月3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上海圻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德华、被上诉人曾琛劼、被上诉人林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圻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圻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佳玉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炜佳

书 记 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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